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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認出被害人 性侵判決隱匿狼人姓名 成安全破洞

性侵被害者若早知道加害人是慣犯,就有機會選擇遠離。(本報資料照片)
性侵被害者若早知道加害人是慣犯,就有機會選擇遠離。(本報資料照片)

兒少性侵案件層出不窮,衛生福利部統計去年性侵害通報案件8401位受害人中,有4809人未滿18歲,比率高達57%;礙於法令,媒體報導受限,裁判書查詢系統又隱匿姓名,使得性犯罪者資訊完全不透明,民眾擔憂在不知情狀況下將孩子「送入狼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媒體不得公開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或被害人等足以辨識兒少身分的資訊,立法原意是要保護被害人,但行政機關卻連隨機性侵、難以辨識受害者身分的加害者資訊也都全盤抹去,媒體為避免受罰戴上「緊箍咒」,讓社會難以警覺狼師存在。

不僅媒體受限,司法機關也成為保護加害者的幫凶。曾下藥性侵兩名少女並拍攝不雅照片被判刑10年定讞的羅姓男子,於法院審理期間還在新竹豪宅天花板構築「密室」,3年前囚禁一名少女於密室66小時並下藥、強拍私密照片。

羅誘拐囚禁少女一案被高雄地方法院判刑11年半,但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系統卻查無判決書,僅因裁判被認定為依法不公開案件,不只隱匿羅的姓名,連他犯什麼罪都無從查知。

台北市某補習班黃姓輔導老師3年前替11歲女童加強指導課業時,對女童伸出狼爪猥褻,最終被判刑8月,一審網路判決書也被「鎖」。一名國中班導師多次對班上女學生摸胸、親嘴、性侵未遂,最高法院判刑5年6月定讞,案件纏訟8年歷經9次判決,但9份判決書不是「全鎖」就是以「林○○」稱之。

有官員指出,遮隱加害人名字的目的是要避免被害人被認出、承受二次傷害,公布隨機性侵或具高危險加害者也有社會防禦功能,甚至有的被害人都願意站出來指控惡狼,兩者間怎麼衡平是個難題。

有法官表示,法條「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其實是很抽象的標準,尤其狼師、性侵慣犯對社會有危險性,當判決書無法揭露這些人惡行時,是不是間接形成社會安全網「破洞」?

曾迷姦性侵多名少女的「大貓」假釋後改名又犯案,被害人曾質疑受害影片仍在網路上流傳,加害者資訊卻被遮蔽。性侵加害者姓名背景是否該被公布?雖有被害人擔心身分間接曝光被貼標籤,但多數認為對於性侵慣犯或隨機性侵犯應公布姓名照片,以免有更多人受害。

「我不希望公布性侵者姓名,因為加害者是學長,身分曝光會讓周遭同學猜出她的遭遇;我還沒有心理準備。」小依(化名)今年初和同學及學長到KTV唱歌,喝醉後由學長送回家,但學長卻將她載到汽車旅館性侵。她說,被性侵後閱讀很多資料,發現多數性侵案都是熟人所為,公布加害人身分可能有被害人身分曝光的風險,因此有些壓力,但若是性侵慣犯或隨機性侵犯,應比照美國梅根法案公布加害人資料,提前保護其他人。

小依的閨蜜出社會後在酒店兼職,儘管已經很小心保護自己,但仍被酒客框出場在車內性侵;她發現這名酒客還對其他酒店小姐、其他女子性侵,卻屢屢用錢和解擺平,她氣憤指出應該要公布酒客姓名,如果早知是性侵慣犯,她就會選擇遠離這名酒客,也可避免其他人受害。

最近台北市一間私立幼兒園園長的兒子利用擔任教保員機會性侵12名幼童,由於加害者姓名被隱匿,導致有家長不知情,持續送小孩入園成為被害人。一名台北市警局警官表示,幼兒園的家長比較在意的是教育局動作太慢,當有家長指控或出現性侵案件發生風險時,沒盡速以行政手段補救。

是否應公布加害人姓名?警官認為幼兒園是小單位,有家長顧慮公布後會有小孩子被貼標籤的風險,其實若沒有暴露被害人的疑慮,法律並沒禁止公布加害人姓名,但不管是否公布都要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為依歸。

性侵受害者 逾半未成年 製表/林孟潔
性侵受害者 逾半未成年 製表/林孟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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