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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滿女友提分手在社群網站曝她露胸照 賠35萬逃牢獄

他不滿女友分手在臉書社群網站曝她露胸照,賠35萬逃牢獄。(記者游明煌/攝影)
他不滿女友分手在臉書社群網站曝她露胸照,賠35萬逃牢獄。(記者游明煌/攝影)

基隆市一名男子不滿女友提出分手要求,在臉書社群網站張貼女友露胸私密照片,並公布連結密碼,貼文權限設定為公開,讓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觀覽。因賠償35萬元,女方和解撤告。法官依妨害風化罪判他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免去牢獄之災。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A男與B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男子因不滿女方提出分手,2022年10月17日,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犯意,以網際網路連結某臉書社群網站,在該公開社團張貼其先前取得B女裸露胸部私密照片之連結。

因A男有公布連結之密碼,並將貼文權限設定為公開,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透過連結網路之方式加以觀覽,觸犯刑法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

但他坦承犯罪,偵查中與被害人35萬元達成和解,被害人撤回告訴、同意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法官審理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針對此裸露照事後要如何處理,法官說,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謂「附著物及物品」,其範圍包括所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如錄音帶、唱片、影片、膠捲、錄影帶、磁碟帶、光碟等。

法官說,張貼之裸露照片,其性質為電磁紀錄,與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規定應沒收之有體物概念並不相符,告訴人、被告並均稱被告已移除該等貼文,因此影像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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