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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男專找16歲少女交往 以「合意」躲刑責

許多成年男子利用未成年少女懵懂無知,威脅利誘,在不知所措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實務上可能被認定是合意性交。(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許多成年男子利用未成年少女懵懂無知,威脅利誘,在不知所措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實務上可能被認定是合意性交。(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30歲蔡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結交16歲少女,邀到家中作客,趁她酒醉不省人事發生性行為,事後以「喜歡妳」誘使交往,兩人成為情侶;少女父親直到女兒懷孕5個月才知此事,怒告蔡男妨害性自主。

警方查出,蔡男已有9次和未成年少女交往挨告紀錄,其中8名少女因滿16歲,檢方調查都認定是「合意」不起訴;只有1名少女僅15歲,檢方依兒少性剝削罪起訴。

法界人士指出,16歲以上18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刑法視其有性自主權,若未違反其意願,成年人與其「合意性交」既不構成犯罪。

據了解,30歲蔡姓男子有多項前科,去年10月利用「探探」交友軟體約少女見面,帶到家中作客,期間少女喝醉,醒來發現衣衫不整,蔡男坦承與她發生關係,並說「喜歡妳」,兩人成為情侶。

五個月後少女肚子隆起,家人追問得知此事,少女父親約出蔡男,蔡堅稱是「兩情相悅」,少女父親一氣之下毆打蔡男,提告妨害性自主,蔡則反告殺人未遂。

蔡男前年9月認識1名15歲少女,曾傳訊威脅少女裸聊,並截錄不雅影像,再要求少女自拍不雅影像傳給他,被新北地檢署依兒少性剝削罪起訴。

法界人士說,16歲以上18歲以下未成年人,成年人若未違反意願「合意性交」,不構成犯罪,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合意性交」則構成性交猥褻罪;若雙方皆未滿16歲,偷嘗禁果,依刑法第227條之一之規定(俗稱兩小無猜條款),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檢察官說,許多成年男子利用未成年少女懵懂無知,威脅利誘,在不知所措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實務上可能被認定是合意性交;年滿16歲不代表心智已成熟,學校和家庭性教育格外重要。

教育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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