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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動保法修法拍板 棄養可罰百萬 民團憂逼民眾放生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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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所暴量 
行政院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安樂死規定更嚴,獸醫擔心未來恐會讓第一線獸醫更不敢執行,收容所也會更加不足。(記者許正宏/攝影)
收容所暴量 行政院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安樂死規定更嚴,獸醫擔心未來恐會讓第一線獸醫更不敢執行,收容所也會更加不足。(記者許正宏/攝影)

行政院會昨端出動保新制修法,若飼主遺失寵物5天內未申報,就會視為棄養,最重可罰100萬元(台幣,下同);飼主因故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也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照罰;現行飼主不能續養的原因,分為生理因素、行為問題、個人因素等三類,虐待動物致死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1/2,並將收容所安樂死條件文字明確化。

不過動保團體憂心,新規恐導致民眾直接將動物棄養到野外,陳中興說,通常會把動物送到收容所的飼主,都是有迫不得已的原因,若真的要棄養,本來就不會多跑這一趟,就是直接丟到野外了。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副司長陳中興說,之後會在子法裡訂得更明確,後續會再找地方政府、相關團體跟法學專家研議。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質疑,「法規很理想,規定處罰都很好,但實務問題仍待解決」,她說,飼主未符「一定條件」送交政府動物收容處所,否則視為棄養,但真正問題不是丟到政府機關,而是被丟棄在路上、山區、人煙稀少處地,那些才是出問題的地方,且「一定條件」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定義相當模糊。

修法規定飼主遺失寵物必須申報,張雅琳指出,目前寵物晶片推動率有限,就算立法規範飼主遺失寵物必須申報,但恐怕也找不到飼主,這問題若不釐清,後續罰則根本無從談起,應該開公聽會細緻討論。她也提到,擅自經營寵物繁殖及買賣業者雖有罰則,主管機關也能沒入,但後續收容才是問題,全台收容所都爆滿。

家中飼養三隻貓的陳小姐表示,若真有心棄養的人,恐怕會選擇私下丟棄,反而不會多此一舉申報遺失,相關規定未必能真正嚇阻棄養行為。另有民眾指出,部分民眾在收容所領養後,才發現與實際飼養狀況不符,若退養或送回收容所條件過於嚴苛,恐降低民眾主動領養意願。

政院版動保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強化飼主責任、提升收容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精進寵物產業管理,以及增加虐待、虐殺致死等刑責,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農業部解釋,過去常有人將寵物直接丟在收容所門口,造成許多麻煩,未來必須與收容所人員面對面完成交付,避免構成棄養。

此外,過去常有飼主以寵物遺失為藉口,掩蓋棄養事實,修正草案規定,經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飼主,應在遺失事實發生次日起的5日內,向地方政府申報遺失,除非受傷、住院等正當理由,否則就被視為棄養動物。

若飼主任意棄養,未來罰則將提高,從原先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宰殺、故意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身體嚴重殘缺者,也加重刑度,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藥物、槍械、暴力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1/2。

草案將安樂死條件明確化,明定為經獸醫師檢查,動物患有「法定動物傳染病、生理狀態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程度、嚴重影響動物或人員健康安全」三條件,收容所才得以對動物進行安樂死。此外,擅自經營繁殖者或買賣特定寵物,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寵物 安樂死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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