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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論/大法官廢死表忠 只會讓人民更怨懟司法

憲法法庭23日針對死刑存廢進行言詞辯論,被認為是台灣最接近廢死時刻的「世紀之辯」。(記者侯永全/攝影)
憲法法庭23日針對死刑存廢進行言詞辯論,被認為是台灣最接近廢死時刻的「世紀之辯」。(記者侯永全/攝影)

憲法法庭開庭辯論37名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因15名大法官中有3人申請迴避,只要7名大法官即能決定是否廢死。現任大法官都是蔡總統提名,政治色彩遠大於其獨立客觀,且其中6人任期僅剩數月。外界猜測,大法官極可能放手一搏,作出「死刑違憲」的解釋,幫蔡英文打造「廢死功勳碑」。問題是,面對台灣社會仍有8成民意反對廢死,釋憲所帶來的信念衝撞,恐將加深民眾對司法的不滿與怨懟。

死刑該不該廢,贊成或反對雙方都可在憲法中找到依據。從憲法第十五條的生存權,支持廢死者可以推導出「任何生命權均不可被公權力剝奪」的主張;相對的,從憲法第廿三條,反廢死者可以得到憲法賦與國家限制及剝奪的權力之論證。因此,廢死之爭與其說是違憲與否的問題,不如說是更高層次的價值與哲理之爭,更牽涉社會文明素養與司法手段和目的之拔河,實不宜由「少數」大法官武斷為之。何況,這些大法官的政治色彩素受爭議,在臨去秋波時要作出如此重大的釋憲決議,更顯得正當性不足。

再者,權力「謙抑」,已成為當代法學趨向。例如,在號稱「進步」的「通姦除罪」的大法官第七九一號解釋,即提到「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不少主張廢死者,即依此邏輯,主張國家不應暴力剝奪人民生命。但如此看法,又不免窄化了「謙抑」的概念。真正的「司法謙抑」,還包括了基於各種原因對立法和行政權的謙讓與克制。例如,美國會通過司法原則或做法體現放棄對某些案件的管轄權,甚至直接以法院「沒有審查能力」為由迴避審查,主張宜透過政治或民主方式來解決。

從此觀之,當憲法法庭無視8成民意反廢死而裁定受理該死刑釋憲案,即已顯示本屆多數大法官面對涉己權力時的「不謙抑」。包括辯論時機選在新舊政府交接之際,且多名大法官任期即將屆滿之時,在在讓這場「世紀之辯」淪為精心設計的「過場」遊戲。這些早有廢死立場的大法官,雖披著端莊法袍,進行了一場儀式周全的辯論,但他們種下的「毒樹」,終將難免結出「毒果」。這些毒果,則將成為人民怨恨司法的淵藪。

挺廢死者高舉兩部國際人權公約,認為台灣應透過廢死強化與國際社會的連結;殊不知,兩公約並未明文嚴禁執行死刑,而是強調任何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憲法第廿三條的精神,不正是如此?若用含糊的國際趨勢挺廢死,卻無視於美日等國仍在執行死刑,甚至犧牲民意換取國際挺台聲量,未免太過功利,更讓人權二字蒙羞。

也有人認為,死囚基本人權完全被剝奪,嚴重牴觸人性尊嚴,遑論殘酷的執行死刑;因此,主張應引入「分配正義」觀點,即社會也要承擔殺人犯的部分責任。但如此「先進」的主張,可曾思及許多凶手殺人時的冷血殘暴及泯滅人性,何況,台灣的社會安全網已越來越殘破不堪。若連保護無辜民眾安全都不能,連還受害者公道都做不到;那麼,如此「超前」的正義主張,是在滿足誰的想望?

廢死爭議既屬兩種價值體系的抉擇衝突,若交由更具民意代表性的立法或公投手段進行終局決定,顯然要比讓7名特定立場的大法官定奪為佳。試想,一旦死刑被判定違憲,日後人們只能看著那些窮凶極惡之徒囂張逞威,而恐懼怨怒。大法官向蔡英文獻媚表忠,將遺禍全民。(轉載自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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