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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洗衣機搬回家 前少將重判12年

陸軍金防部前參謀長林帝志。(本報資料照片)
陸軍金防部前參謀長林帝志。(本報資料照片)

陸軍金防部前參謀長林帝志(現已改名)涉嫌將公發洗衣機寄回台灣家中使用,遭檢方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金門地方法院認為林犯後企圖掩飾、圓謊,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帝志擔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時,知悉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為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為添購1台價格7990元(新台幣,下同,約250美元)洗衣機,先置放參謀長辦公室,待鄭從台灣返回金門再交予其使用。

鄭後來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林遂指示不知情蘇姓、呂姓駕駛兵,將未開包裝洗衣機以戰督車載到嘉里大榮物流金門營業所,託運寄送至林位於台南市住處,由林妻收下。

事件傳開後,林拿8000元交蘇、呂兩兵,前往市區採購1台相同機型洗衣機運回營區,並交代別被部隊的人發現。

林後來獲悉仍將遭偵辦,又將自購洗衣機私下運至不知情金門陳姓友人處供使用,並請託出具「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註明洗衣機是「1年多前」交予。法院認為這是試圖掩飾其將洗衣機侵占入己之行為。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2020年10月29日上午8時30分,前往陳瑞堂工務所查扣這台洗衣機。

法院認為,林帝志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但林犯後屢作與實情不符答辯,並掩飾、協請他人圓謊,待查得明確事證才坦承,判刑12年。

林帝志在軍中因募兵成效良好,前程原被看好,卻因貪小便宜為洗衣機遭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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