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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修法納管…網紅、直播主廣告不實 最重罰2500萬

網紅不實廣告將納管
資料來源:公平會、Influencer Marketing Hub、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
網紅不實廣告將納管 資料來源:公平會、Influencer Marketing Hub、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

網紅、直播主小心了!鑑於網紅、直播主等在網路平台推廣銷售或代銷商品情形日益普遍,公平會委員會議上月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直播主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將被處台幣5萬至2500萬元(約1610至80.5萬美元)罰鍰。

今後網紅、直播主若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不論身分是賣家或薦證者,若有廣告不實一律會挨罰。

網路時代,不少人靠著網路平台Facebook、Instagram累積名氣,做起各種代銷及代言生意,但衍生的消費爭議也隨之而來,為將新興廣告型態納入規範,公平會因此修正網路廣告案件處理原則。

公平會表示,網紅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如果內容涉有不實,網紅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

官員說,即使網紅不是賣家,而是在幫廠商代言,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也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

對於公平會新規定,多數網紅表態支持,百萬YouTuber「含羞草日記─草爺」說,「這樣很好啊,以後挑選合作廠商就會更謹慎」。頻道訂閱數近70萬的瑀熙也贊同「我覺得這樣很好,很多網紅都會接非法博弈的業配在Instagram限動,這樣終於有一個法規可以去限制和控制。」

不過公平會未訂「網紅」定義和「網路薦證廣告」具體態樣。商研院國際所所長戴凡真說,由於未詳細定義,預期業界會靜觀其變,等開罰首例出現,才可能影響網紅生態。

戴凡真說,公平會執法有幾點要注意,首先是「網紅」定義,第二是「知情與否」的判斷,如果上述這些都沒釐清,一旦出現開罰案例,爭議也會產生。

此外,戴凡真說,有的網紅有經紀公司,也有部分是個體戶,這些個體戶可能沒有資源做到業配前的查證,沒能力保護自己,這也是執法時需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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