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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拍板修法 立委、離退未滿3年縣市長赴陸改採許可制

台灣行政院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對公務員前往大陸改採全面許可制。立委、卸任3年內的縣市長赴陸均須經聯審會審查。同時,卸任正副總統、中央政務人員,外館正副館長和退役校官,都明文禁止出席妨害國家尊嚴的活動。(記者杜建重/攝影)
台灣行政院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對公務員前往大陸改採全面許可制。立委、卸任3年內的縣市長赴陸均須經聯審會審查。同時,卸任正副總統、中央政務人員,外館正副館長和退役校官,都明文禁止出席妨害國家尊嚴的活動。(記者杜建重/攝影)

台灣行政院會今天(26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法草案,對公務員前往大陸改採全面許可制。立委、卸任三年內的縣市長赴陸均須經聯審會審查。同時,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返台時必須提供時間、事由、經過等資訊,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卸任正副總統、中央政務人員,外館正副館長和退役校官,都禁止出席妨害國家尊嚴的活動。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修正重點包括公務員赴陸全面採許可制,11職等、警監3階以上公務員維持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10職等、警監4階以下未涉密人員,必須經所屬機關許可。

其次,針對擔任重要職務或涉密人員,包括立委、離退職未滿三年的縣市長、經核定涉密人員等,增訂在赴陸前都應經聯審會審查許可。一般公務員若違反赴陸規定,主管機關獲知後的三年內,也將改為強制列管。

修法草案並規定,對於應提列為赴陸管制人員,機關若遲遲不予認定,內政部得命限期辦理,若再不辦理將由內政部逕行列管。

另外,對於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返台時必須提供時間、事由、經過等資訊,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草案條文也擴大指標性卸任官員禁止赴陸出席妨害國家尊嚴的活動,規範對象擴大增訂為卸任正副總統、國安會諮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已及另有月退俸的校級軍官。

陸委會並指出,全國軍公教總數約62萬餘人,經提列為管制人員約2萬8000人,占4%;以本年1月至10月為例,提出赴陸申請233人次,不予許可32人次,許可比例達86.3%。陸委會強調,赴陸管制採許可制並非禁止赴陸,而是基於保護國家與公務安全必要的風險控制。且在最小管制原則下,相關規範主要針對公務員,並不會影響一般民眾前往中國大陸。

內政部 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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