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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船越界阻登檢還插鐵管 撞壞台海巡艇賠650萬 判7月刑

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示意圖(非本件新聞事件)。(圖/海巡署提供)
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示意圖(非本件新聞事件)。(圖/海巡署提供)

中國大陸船隻屢侵擾我國海疆,陸民蔡文良去年9月駕駛「閩閩漁61212」漁船、搭載16名大陸船員,自福建省石獅市祥芝港出發越界捕魚,為阻止台海巡署人員登檢,在船身左右舷插滿鐵管,還衝撞我巡防艇,巡防艇受損約650萬元。新竹地院依犯入出國及移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蔡7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

蔡文良2023年9月25日擅自駛入新竹外海西北方11浬處,進入台灣公告禁止水域內捕撈漁獲,而蔡的漁船甚至在船身插滿鐵管,以防止台海巡人員登檢。海巡署艦隊分署第12海巡隊巡防艇發現這艘船進入禁止海域拖網捕魚,準備登檢,蔡文良要求船員在左舷處插鐵管,妨害海巡人員依法登檢,也衝撞巡防艇破壞艇身。

因蔡船衝撞,造成我國巡防艇駕駛艙多處破裂變形,船體毀壞不堪使用,船東事後賠償650萬元,新竹地院依法判刑,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上訴高院,指蔡文良在警詢、偵查、羈押及移審訊問都否認犯行,推諉卸責,犯後態度不佳,雖與海巡署就巡防艇毀壞部分成立和解,給付650萬元賠償;但蔡的犯行造成海巡人員執法過程的生命、身體安全極大危險,並使巡防艇受損,犯罪手段嚴重。

檢方指蔡並不是第一次駕船越界,曾多次遭海巡署裁處行政罰鍰並驅離出境,屢經查獲還不思悔改,不斷侵擾,具有特別惡性,一審就兩犯罪分別輕判2月、6月,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但高院認為蔡文良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屬船東已賠償海巡署萬元,犯罪所生危害已受到相當程度彌補;而就蔡所處之刑,直接受損害的海巡署並無異議,一審量刑公平合理。高院認為檢察官上訴未舉出蔡具有應該加重罰則事由,因此駁回。

高院 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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