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集/閣揆曲解食安法 執政八年還在馬維拉
台糖豬肉瘦肉精疑雲未解,行政院長陳建仁直指沒有給台糖15天申請複驗就公布,「就是台中市政府的錯」。堂堂閣揆如市井法棍般曲解食安法令,是誰給閣揆勇氣,敢放任問題食物「暢行台灣」15天?
陳揆的依據,可能來自食安法第39條,即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得」於15日內申請複驗。條文只是給業者申訴權,並非規範何時公布。
事實上依據食安法第五條,主管機關發現有食安之虞時,即「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措施,包含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這也是台灣歷經30餘年「空有食安法卻無真食安」的慘痛教訓,終於在2013年修法新增此條文,2014年再修訂強化主管機關主動查驗、公布及揭露之責。這是中市府敢直嗆陳揆「難道要等大家都吃下肚才公布?」的底氣所在。
台灣一年消費近百萬公噸豬肉,算下來15天有近4萬公噸被人民吃下肚。若政府知悉有食安之虞,還必須「蓋牌」15天讓民眾毫無警覺「吞下去」,如此風暴誰能承擔?
閣揆吹噓蔡政府食安做得比馬政府好,但執政八年還在「馬維拉」,卻不知正是馬政府修法強化各級政府主動捍衛食安之責;反而是閣揆「眷顧」業者,曲解食安法,要地方政府食安繳械。這不是拘泥法律文字的法匠,而更像鑽營縫隙的法棍。(轉載自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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