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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認賣股」 鏡電視變更申請 NCC涉瀆職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7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鏡電視自2022年3月以來,已經不斷出現諸多違法亂紀現象,NCC主委陳耀祥以附帶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轉移自己放水的責任。(記者許正宏/攝影)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7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鏡電視自2022年3月以來,已經不斷出現諸多違法亂紀現象,NCC主委陳耀祥以附帶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轉移自己放水的責任。(記者許正宏/攝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6月底通過鏡電視上架,NCC要求鏡電視8大股東須簽不賣股、不找人頭的切結書。NCC官員昨天表示,7月底收到鏡電視全體股東切結聲明,已完成鏡電視董監事變更程序,不須再提委員會議。

NCC指出,7月20日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變更負責人,停止條件為鏡電視全體股東於處分送達後次日起1個月內提出切結書,確認股份除交付信託外,未轉讓給他人。在鏡電視函覆全體8位股東切結書給NCC後,鏡電視董監事變更也已完成。

根據公開資料,鏡電視的8大股東包括國巨董事長陳泰銘、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皇普建設董事長蘇永平、翰林育成股份有限公司、麗綺開發負責人朱劭華、英業達創辦人葉國一、鏡週刊社長裴偉以及穩懋半導體董事長陳進財。

不過,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昨天指出,鏡電視的醜聞爆發以來,不斷出現違法亂紀,而面對鏡電視的諸多違法,NCC完全擺爛放水,甚至以掩耳盜鈴的方式強渡關山,透過行政處分附停止條件的方式,巧妙地把陳耀祥瀆職放水的責任,移轉給鏡電視的八大股東。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表示,鏡電視股東陳泰銘親口承認賣股,NCC主委陳耀祥以附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轉移放水責任。

針對立委質疑NCC設停止條件是為了轉移調查責任,涉嫌放水,NCC回應絕無此事,已竭盡行政調查可能,況且「股東持股不得轉讓」是當初同意許可鏡電視申設的重要條件,NCC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公司負責人變更」,是更周延考量行政調查的極限性,絕無放水、卸責可能。

陳椒華說,八大股東有人自始就是人頭代持,有人去年9月已經出脫持股,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無論這些代持股份的大股東,如何巧立名目試圖遮掩,在契約上刻意設計延後股份交割時間,都無法掩飾已經賣股,錢已入袋的事實。

陳椒華表示,祝文宇早已表明,他是幫張高祥代持股份,無論是在取得執照前2021年12月17日的股東會,還是取得執照後2022年1月20日,在陳致遠辦公室舉行非正式股東聚會,關於股東權行使的重大事項,祝文宇都必須請示張高祥決定。

陳椒華說,針對大股東的出脫持股,陳泰銘與陳致遠兩人已數度親口承認,他們與葉國一、陳進財4人皆已經賣股,也都收到股款,如同陳泰銘親口對她本人所言,只要去查金流,一切清清楚楚,無所遁形。

陳椒華指出,鏡電視這些代持股份的大股東,只要膽敢出具內容虛偽不實的切結書,她一定會親赴北檢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提交目前蒐集取得包括錄音檔在內等諸多證據,追究刑事責任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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