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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防部擬修「全民動員法」 戰時管制媒體 在野黨質疑

國防部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內容新增總統發布全國動員令後,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圖為民眾觀看新聞畫面。(記者陳正興/攝影)
國防部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內容新增總統發布全國動員令後,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圖為民眾觀看新聞畫面。(記者陳正興/攝影)

國防部本月21日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將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新增總統發布全國動員令後,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縣市政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並對包括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的「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

草案並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會同文化部,進一步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立委:管制具體內容不明

草案引發在野黨質疑,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表示,修法中未說明調查、統計、編組具體內容,是否藉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法行管制媒體之實?尤其,現行已有法令管理惡假訊息,於全動法修法中再加強對相關人員管制,是否必要?政府應清楚說明,否則將難逃「數位中介服務法」借殼上市之嫌。

民眾黨立委邱臣遠指出,該項修法包括管制時間點與條件恐產生疑慮,需做好社會溝通,避免爭論。

國防部昨天回應表示,這是考量戰時或緊急狀態下,對正確資訊傳播及錯、假訊息處理,必須有效規範的必要措施,部分媒體所謂「如同戒嚴軍管」,並非事實。

軍方:緊急狀態必要措施

國防部說,「全動法」修正草案主要區分動員前、後,對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的管理規定,期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是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確保國家安全的必要措施;現行「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已就應配合辦理事項訂有規範;另如「災害防救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亦有相關規定。

法案預計4月送立院審議

依修法草案,「全動法」將從現行48條增為69條;預告意見徵集期14天,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計畫3月7日收回意見後會相關單位,修正文字內容,預計4月呈報行政院,再一周即將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條文已將動員分為準備階段及實施階段,此部分未修正。但動員準備階段部分,動員項目除原科技動員等,草案第九條新增教育、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動員準備方案與行政院所指定動員機關等。

草案新增第15條:「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前項調查,新聞從業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動員實施階段部分,草案新增第28條「動員實施階段,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依憲法為必要處置,並為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草案新增第33條:「動員實施階段,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國防部 緊急狀態 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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