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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憲法法庭譴責五大法官外 更需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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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五名大法官對憲訴法修法的判決一出,政治及法律論戰迅速升高。立法院經多數表決,將譴責五位大法官案逕付二讀,並指「僅五人參與評議」不符人數要求。然而,真正考驗法治的,不是立院譴責力道是否夠重,而是要更冷靜的思辨:如果一方主張判決「自始無效」,法律程序上到底該如何救濟?

憲法法庭判決不是「可以上訴的行政訴訟」,現行制度幾乎沒有外部救濟。憲法訴訟採「終局性」設計:憲法法庭判決具有對各機關及人民的拘束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更關鍵的是,憲訴法明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因此,立法院以決議譴責,屬於政治責任的表態與壓力工具,不是能使判決「撤銷、失效、停止適用」的法定救濟途徑。把「譴責」當成「救濟」,在法律語言上極易失焦;把「政治決議」當成「否定終局裁判的開關」,在憲政上更是危險。

把話說重一點:若走向「互相宣布對方無效」,受傷的仍是法治。那不是權力分立,而是權力競技;不是依法治國,而是規範瓦解。

憲法法庭判決當然可以被批評,此次判決甚至必須被譴責,但仍要回到制度內。那麼,法律程序上能做什麼?可考慮的路徑有二。一、回到憲法訴訟,如果立院認為問題是「司法逾越權限、侵害立法權」,就應該把爭點轉化為可審理的憲法訴訟,讓衝突回到制度內解決。這樣做有兩個好處:一方面讓社會看到清楚的法律理由,而非彼此扣帽子;另一方面,讓衝突走向可被檢驗、可被辯論、可以負責的路徑。二、「變更判決」是長程制度,不是短期武器。司法院對外的說明清楚指出:基於法安定性,憲法法庭不會輕易變更見解;但在修憲、法規修正或重大社會情勢變更時,仍可能透過聲請而變更判決。這條路徑的意義在於「讓憲法解釋與時俱進」,而不是供任何一方在不服判決時立即「再戰一次」。

真正的解方,反而是政治部門要做對三件事。其一,讓大法官人數回到可穩定運作:大法官人事提名權及同意權是憲政制衡,不是癱瘓憲法機關的按鈕。其二,立法修正要回到「討論|辯難|說服」的正軌:重大制度改革若只剩表決,社會只會更分裂。其三,把政治衝突降溫成制度競爭:用公開論證取代相互否定,用提出可行方案取代情緒性定性。

譴責可以有,救濟不能空;立場可以不同,法治不能破碎。

憲法法庭判決可以被挑戰、被評論、被要求說理更周延;但如果容許任何機關用政治決議把終局裁判打成「無效」,那麼人民面對重大公共爭議,勢將只剩下不確定性與循環對抗。

憲政運作要共創雙贏,期盼當政治衝突來臨時,能走回制度、程序、對話、理性。譴責是情緒的出口;程序救濟,才是法治的入口!

(本文取自12月27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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