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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大法官不能自減門檻…把撕裂台憲政秩序縫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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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只剩8位大法官,卻由其中5人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法「違憲」,另3位大法官公開表示法庭未合法組成、判決自始無效。問題不是誰親藍或親綠,而是依據現行有效的憲法訴訟法,5個人就是不夠。

依現行憲訴法第30條,作成判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必須有「現有總額2/3以上」的大法官參與評議,且參與評議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贊成者不得少於9人;這些規定從未被宣告違憲,之前也沒有停止適用。既是新法且是有效法律,依「從新從優」及法治國原則,自應優先遵守,對憲法法庭的效力更無例外。

5位大法官援引釋字第601號,主張在「極端例外情況」下,可將未參與評議的3人自現有總額中扣除。惟該號解釋本質上處理的是「迴避制度」,亦即為避免因大量迴避而出現「無法院可審」,所以要求有迴避事由者不得藉迴避拒審。然而,「拒絕評議」與「依法迴避」在性質上迥異,迴避是因利害關係或偏頗之虞,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拒絕評議則是基於「應否遵守現行法律門檻」的法律見解分歧。把「拒評」當「迴避」,進而把少數意見「扣除員額」,等於創造一個危險誘因—只要覺得人數不夠,就先把反對者排除於總額之外,如此門檻自然降低。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憲訴法是憲法法庭必須遵守的法律,「依法審判」不是口號而是職責。當大法官自己不願受憲訴法第30條的拘束,改以「自我解釋」方式重寫門檻,這不只是程序瑕疵,而是自我授權、自我解套,難怪會被質疑是「5人大法官救執政黨」。若連法庭是否合法組成都有爭議,作成的判決合法性何在?

真正的出路在於回到正當程序,盡速補足大法官人數,讓憲法法庭依法運作。過去兩度提名因被視為執政黨「自己人」而遭立院否決,更凸顯提名須具專業與中立聲望,並透過立委審查取得國會同意,方能恢復憲法增修條文訂定的正常編制。唯有由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對憲訴法爭議作出終局裁判,才能定紛止爭。

同樣的程序正義問題,也出現在總統彈劾程序的爭論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總統國情報告的設計是在院會進行,經黨團協商發言時間與人數,屬「禮遇性」機制;而彈劾總統則由全院委員會審查,被彈劾人「得列席說明」,本質是問責而非禮遇。國情報告被憲法法庭以「即問即答」違憲為由限縮,並不等同於總統彈劾案在立院全院委員會審查時不得即問即答,更不能動輒以「違憲」相扣,壓縮立院的憲法職權。

行政權以「不副署」創造憲法沒有的「第二道否決權」,司法權則以五人之力改寫法律門檻;國會雖有覆議、不信任案、彈劾、罷免、預算審查,甚至修憲等工具,卻愈來愈像被架空的「虛級機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藍綠鬥爭,而是憲政秩序能否維持的問題。

憲政存亡已不是口號,程序正一條條被拆掉。要走出憲政危機,第一步就是要記住:憲法和法律在上、政治立場在下;程序在前、實質在後。五人大法官不能自減門檻,行政院也不能自創否決權;總統與立院的對話,更不該再由誰「自認處於道德高地」來決定。只有回到制度、補齊大法官、遵守法律,才可把撕裂的憲政秩序縫回來。

(本文取自12月23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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