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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可借鑑德憲法機制速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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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法法庭今年第一件判決做成於總統和行政院無視覆議失敗,逕以閣揆不副署阻擋立法之際,難免給人準備好以奇兵救駕的聯想,當然是國之不幸。但愈是混亂,國人愈要冷靜,簡單談四點:

一、憲法法庭的組成一定要確保大法官的獨立與價值多元。雖然我一向不以為我國大法官的獨立有大問題,本案8位大法官仍有3位堅持程序正當性而迴避評議,和其他5位可說一樣有為有守,國人真該給他們掌聲。只是過去這些在完全執政下提名通過的大法官,整體價值判斷屢屢讓人費解,尤其面對分權問題見解的離譜,確實已到匪夷所思的地步,對於民主憲政秩序的維護很難給予期待。

二、本件判決命憲訴法有關評議法定人數的修正規定立即失效,回到修正前的法條,理由竟是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真的錯把立法院當公司董事會!首創此一原則的第342號解釋,面對更混亂的立法院場景,當時大法官卻掌握立法的代議政治本質,只要朝野贊成反對立場鮮明,就不會無聊到去用司法尺規逐一評斷議會程序是否合規,當時還引用外國幾個國會立法程序案例,其瑕疵可都遠大於本案,才會明確提出重大明顯的審查基準,而且一再用於其他案件。直到第499號解釋,國大代表修憲逕以無記名蓋牌,造成沒有任何個人或政黨需要對修憲結果負責的極端情況,才決定出手。

本修法案,在野黨的原修正是形式和實質都拉高門檻,過程中再修正為形式上並未拉高,只在例外情況實質上拉高,但判決不僅不認定立委間確有協商妥協,還要說這樣的修正有明顯重大瑕疵,5位大法官是不是決定要進場當國會糾察隊了?

三、大法官做成任何決定,法定人數當然不可少,按人數或按比例各有利弊,也當然可以選擇,不能只從大法官一時的實際名額去定性問題並代立法者做出判斷。7位大法官缺額的原因很多,從其無法補齊的例外情況就來限制立法的選擇,當然是非常「不憲法」的思維。總統兩度努力兩度失敗,究竟該做如何的憲法評價?大法官可以不涉政治,卻不能完全不懂政治學和憲法學的基本道理,若真以為有「純憲法論證」這種東西,就不要怪許多民眾覺得大法官一心只要為今上保駕。342、499號解釋先後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作必要而清晰的指引,50年後為什麼還不能見賢思齊?市長不去議會,只有少數支持的總統和他任命的行政院長,又不就這麼重要、必須滿足「多元要求」的大法官人選與在野多數協商,放諸民主國家誰見過這種作派?這個「失敗」的原因大法官就不需要考慮、只能從失敗的結果來做有無明顯重大瑕疵判斷嗎?

四、行文無法深入細節,也不懂大法官程序上不先聽聽立法院朝野黨團及專家意見的理由,還是只就違憲失效的結論先給在野黨團一個良心的意見,就是立即重新立法。須知在朝小野大的「違憲」結構下,罵人、上街解決不了問題,從三位大法官給我的信心,我尤其希望多數在野的立委,能做的就趕快做。包括憲法訴訟法的重新修正,以及配套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同意權部分。

我一再指出,像大法官和其他獨立行政機關現在這樣的選任制度,根本就是無法多元而必然失能的問題所在。政黨不可能「清高」、只要回到完全執政就一定不會改革,所以應該借鑑德國憲法法院建立2/3當選門檻制,使這個機關不只是幫忙洗地,而可以在多數民眾支持下排除民主憲政困難。如果法律明確規定總統和行政院在提名人選時,要與立院各黨團協商以確保其多元及獨立,問題應該就可得到解決;如果總統還是只願待在辦公室,再鬧出問題,大法官就不會再看錯有明顯重大瑕疵的是誰了。

(本文取自12月20日聯合報民意論壇,作者為政大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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