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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貪官是否有死刑隱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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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華融國際總經理白天輝因受賄11.08億元(人民幣,下同)日前被執行死刑,而另一位被判死刑的官員是華融前董事長賴小民,其受賄金額高達17.88億元。針對這兩個案例,我曾發文說,中國可能對貪官被判死刑存在一個量化標準:貪汙或受賄金額不能超過10億元,超過了會判死刑,沒有超過,一般則是死緩或無期。帖子發出後,引起了爭議,有人舉反例試圖證明不存在這樣一個隱形標準。

我提出這個判斷,是根據現有的貪官量刑案例得出的經驗性推斷。過去貪汙個幾百上千萬就不得了,而如今官方通報的腐敗案,動輒上億。不過,超過10億元的貪腐案並不多見,公開可查的不超過五人,而其中兩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這個概率並不小。反觀受賄金額不足10億的貪官,至少有幾十上百人,但沒有一人被判死刑。這足以說明,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死刑的量化門檻,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確實存在一個隱形分界。

有人舉山西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和溫州銀行原行長吳華的例子來反駁,認為二人受賄金額均超過10億,卻未被處死。根據報導,前者受賄10.4億元,後者案涉金額甚至超過20億。然而,這兩案在我看來,並不能證實這個隱形標準不存在。

先說張中生。他一審時是被判死刑的,說明法院在第一時間即認為其行為已跨入應處極刑的區間。二審才改判死緩,而改判的理由不過是「重大立功表現」和「積極退贓」——這正是所有被判死緩官員判決中模式化的理由。換句話說,張案改判的真實原因並非這些法律上的從寬因素,否則一審完全可以使用這些理由從輕處理。事實上,這個案例反而進一步證明,受賄超10億會觸發死刑的隱形標準。至於二審為何改判,我在此不做具體猜測,但即便改判確實源於重大立功,也只能證明:作為死刑的隱含標準,也會有例外情況。

吳華案更無法作為反例。他的「涉案金額超20億」是案件總體涉及的資金規模,而非個人受賄所得。官方通報並未公布其具體受賄數額,也許是幾億,也許超過10億,但既未說明,就只能假定其個人非法所得未超10億。因此,他被判死緩,與前述隱形標準並無矛盾,本質上與張案相同。

因此,若僅就貪腐案而言,想要反駁不存在死刑的隱性標準,就必須舉出至少一個個人受賄未達10億元卻被執行死刑的案例。可惜,到目前為止,並無這樣的例子。

當然,我提出存在這麼一個隱含標準,並不意味著它就是絕對標準,有例外也完全正常。任何隱性規則的本質,都不是數學式的嚴格畫線,而是一種「多數情況下成立、少數情況下例外」的規律。如果一個規則沒有例外,它就不再是隱含規則,而應當寫入刑法。事實上,即便是正式寫入法律的規則,在具體執行中也常常出現例外,或因重大立功,或因案外的政治考量。

因此,即便未來出現若干受賄超過10億卻未被判死刑,或受賄不足10億卻被判死刑的案例,也不能輕言推翻這一經驗性判斷。真正值得注意的,是它所揭示的量刑趨勢:法律文本沒有規定數位,但司法實踐卻呈現出一個愈來愈清晰的分界;個別超過10億的案子倖免死刑,並不能否認整體模式的存在;例外也只能是例外,而不能成為規則的反證。

從這個角度看,白天輝案和賴小民案並不是兩個偶發的死刑個案,而更像是司法系統不時釋放的信號:在反腐體系中,一旦跨越某個閥值,從寬因素會被極度壓縮;也就是說,超過某個量級,是否有人從中斡旋、是否具有政治價值,都不再具有決定性意義;進入「10億區」後,量刑的走向更像是制度自我平衡的結果,而不是個案的偶然命運。

至於為何將10億設定為「死刑閥值」,可能是因為如今貪腐金額愈發巨大,如果門檻不提高,要處死的貪官數量會太多,而這與當今世界逐漸收縮死刑適用範圍、尤其是對純經濟犯罪盡量不適用死刑的趨勢並不一致。

總之,白天輝被執行死刑,進一步強化了這條「10億線」的存在。它既反映了反腐最嚴厲的一面,也折射出司法實踐中那些無法寫入法律卻真實存在的權衡與考量。不論未來是否出現新的極刑案例,「10億隱含標準」都將繼續是理解中國反腐量刑的重要觀察點,它提醒我們:在制度與個案之間,司法往往以一種更為微妙而現實的方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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