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攻易利用社媒 贴文平台是否受保护 最高法院大法官激辩
最高法院21、22日展开两天言词辩论庭,审理与两大科技公司有关的讼案,最后的判决可能大幅改变在线言论及内容审核;官司的内核实为1996年「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条,大科技公司主张法条是根本命脉,以往各级法院多次表示法条广泛保护科技平台,但接下来法条备受苛责。
两天言词辩论的结果,恐决定科技平台及社群媒体公司,能否因推荐内容给用户而被控告;平台及社群媒体收容恐怖分子内容,有可能支持到国际恐怖活动。
这是最高法院首度审理热议的第230条这项联邦法律,它大致保护网站不因用户生产、粘贴的内容而挨告。
最高法院要听审的案件之一,是冈萨雷斯控谷歌(Gonzalez v. Google),谷歌的子公司YouTube的算法,会在平台上推荐恐怖分子的影片。
「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 IS)恐怖分子2015年11月在巴黎发动一连串攻击,致100多人死亡,冈萨雷斯(Nohemi Gonzalez)不幸列居其中;其家属提出控告,指YouTube的锁定推荐激进化浏览者,另提倡IS的世界观。
这项指控挑出内容推荐功能,让其不再受第230条保护,另可能让科技平台就如何经营其服务,背负更大责任。
谷歌等在线科技公司表示,第230条的诠释,恐怕要跟排行、分类、安排在线内容沾上关系,但它是现代网络的基本特色,法律风险因此增加;谷歌宣称,碰到那种光景,网站只好打安全牌,不是删除远比必要来得多的内容,就是完全放弃内容审核,任由杀伤力更大的素材粘贴他们的平台。
另一案为「推特诉坦姆湼」(Twitter v. Taamneh)。2017年,IS在伊斯坦堡发动攻击,阿拉萨夫(Nawras Alassaf)因此遇害;其家属提起诉讼,指推特等社群媒体公司知情而协助IS,允许IS的一些内容存留在平台上,不管诸多政策都想限制那种内容,故违反美国反恐怖法律。
推特表示,只因IS凑巧使用公司平台推销,不构成推特知情协助IS,另外案件中的争议内容,与恐攻并无特定关系,而致阿拉萨夫被害,绝不能按反恐法来追究。
大法官对于两案见解不同,汤玛斯(Clarence Thomas)以电信公司举例说道,若有人致电询问已故IS领袖巴格达迪(Abu Bakr al-Baghdadi)的电话,「他们给你号码,这样我看不出是教唆」。
华尔街日报指出,这番比喻不能完全适用网络空间,算法分析的消息更包罗万象;许多法官认为,这项任务更适合国会而非法院。
大法官凯根(Elena Kagan)表示,「我们真的不了解这些事,你们也知道,我们不是九位网络专家」。语毕,法庭爆出笑声。
首席大法官罗伯兹(John Roberts)则表示,「若待国会做选择,网络将会沉没。」
通信规范法第230条
‧1996年通过的「通信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条(Section 230)指出,「交互电脑服务」(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不能被视作第三方出版社或发言者的内容。
‧如果用户发布违法内容,网站得以躲过诉讼,但侵犯版权、性工作相关内容,以及违反联邦刑法的情况例外。
‧俄勒冈州联邦参议员魏登(Ron Wyden)与加州前联邦众议员考克斯(Chris Cox)当年起草第230条,让网站所有者管理网站时不必担心法律责任。
‧欧盟与澳洲也有类似法案,第230条对社群媒体网络尤为重要,因其涵盖许多网站与服务,包括具评论内容的新闻媒体。
‧非营利组织「电子边疆基金会」(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形容第230条是「保障网络言论最重要的法律」。
‧第230条的争议逐渐扩大,且经常被误解。批评者表示,该法保护让大公司轻忽对用户的实质伤害;也有议员误称此法只保护「中立平台」。(编译陈韵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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