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规范法第230条释法 不谙高科技 最高法院大法官难题
大科技公司的命运操之于联邦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却对高科技一知半解,成为此案大难题。
每当社群媒体算法议题陷入政治战局,法官往往引发更多争议而非解决问题的疑虑难免浮现。
最高法院本周聆听涉及「230条款」的两宗案件,是让科技平台或免于用户贴文的法条依据。
这两宗案件分别控告谷歌(Google)和推特(Twitter),指科技公司或许不用对贴文负责,但仍应对其算法推广或建议的内容负责。
即便对产品工程师而言,此案裁决的相关应用可能无法在多年后实现。
专精科技法的史丹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法学系教授艾芙琳‧杜克(Evelyn Douek)说,「最高法院可能觉得在做一件事,但其实是在做另一件非常不一样的事,与问题不符」。
科技公司担心,最高法院的裁决可能对他们不利,且裁决可能限制「230条款」,而非另订法律限制第230条,可能衍生问题,后者就连法律评论员都不见得开心。
即便谷歌与推特胜诉,也可能出现问题。
自由派智库「科技自由」(TechFreedom)主席索卡(Berin Szóka)说,「最高法院可能陈述有问题的内容,结果变成武装司法体系对抗法庭」。
支持科技业的团体Chamber of Progress律师杰西‧米尔斯(Jess Miers)写道,「最高法院可能不懂或不喜欢驱动现代网络的科技复杂性的忧虑确实存在」。
Axios指出,最高法院试图解决适用于广泛原则的难题,这在涉及隐私权与执法机关的案件中争议最大。
1979年,最高法院裁决警察不用取得搜索票,就能获得用户的通联纪录,因为用户自愿提交相关资讯给第三方,即电信公司;最高法院表示,用户没有期望那些资讯属于隐私。
在1979年普遍使用固定电话的年代看似合理,但最高法院如今一再调整「第三方领域」,因为现在第三方包括所有通信商、搜询内容,甚至用户的身体状况,如果这不是隐私,什么是隐私?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