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北卡大學招生考量種族 最高院裁定違憲
最高法院29日對哈佛大學和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招生涉及歧視案作出裁決,裁定兩校利用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考慮種族因素的招生政策違憲;這項明顯對亞裔及白人學生有利的裁決意味著在今後的招生中,大學不能再以種族作為錄取與否的因素。
大學招生不能再以種族做為錄取因素
六位保守派大法官裁定,兩校的錄取政策違反憲法第14修正案;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G. Roberts Jr.)在代表多數意見的裁決書中寫道,兩校「以負面的方式考慮種族因素」,並「涉及有關種族的刻板印象」,而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the Equal Protection Clause)適用於「不考慮種族、膚色或國籍差異」,它具有「普遍適用性」。
「學校必須考量學生的個人經歷,而不是種族。」他寫道,「許多大學的做法已經往反方向走得太遠,他們錯誤地得出結論,一個人身分的試金石不是戰勝挑戰,建立技能,或傳承經驗,而是基於他們的膚色。我們的憲法不會容忍這種選擇。」
禁止平權招生 對白人、亞裔學生有利
華盛頓郵報報導,在已經禁止州內公立大學平權招生的幾州,從過去30年來的數據分析可以看出,禁止平權招生對白人學生、亞裔學生有利,某些熱門頂尖大學學生人口多元化因此降低,但其他大學學生人口多元化則增加。
報導指出,根據2021年數據,已經禁止大學平權招生的亞利桑納、加州、佛羅里達、愛達荷、密西根、內布拉斯加、新罕布夏、奧克拉荷馬、華盛頓等西語裔、美洲原住民學生在大學學生人口比例偏低,白人學生、亞裔學生比例則較高。
羅伯茲在裁決書中指出,大學仍然可以在招生中考慮族裔是如何影響學生的生活,例如學生可以在個人申請論述文中談及這一主題,但他也警告,學校切勿將此再作為一種以族裔來招生的手段,「大學不得僅僅通過文書或其他方式,再次建立在今天已被判定為非法的制度」。
大法官薩多馬友(Sonia Sotomayor)則在代表少數意見的反對書中寫道,大學錄取依平權措施,採用種族配額,促進了機會均等,「這一裁決的破壞性影響不容低估」。
哈佛案 大法官傑克森因利益衝突未投票
在北卡訴案中,最高院的投票結果為6:3。在哈佛案中,投票結果為6:2,曾任哈佛監察委員會成員的大法官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因利益衝突未投票。
此前已經纏訟九年的哈佛及北卡大學兩案,均由布魯姆(Edward Blum)創立的學生公平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簡稱SFFA)提訴,最高院在去年1月受理哈佛歧視亞裔案,並把北卡案併列考慮。
哈佛大學29日表示將遵守最高法院的裁決,重申該校致力於培養多元的校園人口組成,同時承認制度必須隨著裁決改變。哈佛發送給哈佛社群的信函基本上譴責了最高法院的作為,校方重申哈佛大學對多樣性的承諾,以及其鼓勵促成的討論對學術卓越成就至關重要。
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也強調,將繼續致力於多元化。教堂山北卡羅來納大學校長古斯基維茲(Kevin M. Guskiewicz)說:「仍然堅定地致力於將具有不同觀點和生活經歷的有才華的學生聚集在一起,並繼續為北卡羅來納及其他地區的人們提供負擔得起的高質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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