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民權 1898大法官確認合憲 認定「受其管轄」
美聯社整理出「美國訴黃金德案」和目前大法官對出生公民權的理解,以及為何一些大法官認為川普的行政命令違憲。
1898年大法官格雷(Horace Gray)在「美國訴黃金德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裁決中的多數意見寫道:第14修正案在「凡在美國出生的人」之後加上「受其管轄」之修飾語,其真正目的似乎在於以最簡潔且最適當的詞句,排除兩種特殊情況:在敵對占領下由敵國外僑所生的子女,以及外國駐美外交代表的子女。
格雷指出,第14修正案肯定了公民權這一古老且基本的原則,即在國土內出生、效忠美國、受美國保護者即擁有國籍,這包括所有在此出生的居住外僑子女。例外或限制條件僅限於:外國君主或其使節的子女、出生於外國公務船舶者、敵軍占領我國部分領土期間所生之子女,以及唯一的額外例外:直接效忠於所屬部落的印第安部落成員子女。「該修正案以清晰的措辭、明確的意圖,涵蓋了在美國領土內出生、且父母在美國定居的所有其他族裔或膚色之人的子女。」
當時持反對意見的首席大法官富勒(Melville Fuller)寫道,黃金德不能成為公民,因為他的父母仍然效忠於中國皇帝,無法完全接受美國的管轄。大法官哈倫(John Marshall Harlan)加入了這項反對意見。
現在的自由派大法官薩多馬友(Sonia Sotomayor)去年為了界定案件中關鍵詞「受美國管轄」的定義查閱了1865年的字典,在意見書寫道:受管轄(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僅意味著受其權威與法律的約束,並引用「管轄權」的解釋,即「治理或立法的權力」或「行使權威的權力或權利」。
薩多馬友認為這個法律問題的答案很簡單,「很少有憲法問題僅憑憲法條文本身就得到解答,但這就是其中之一。第14修正案保障了出生公民權。在美國出生並受其法律管轄的兒童,就是美國公民。」
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以人數優勢,限制下級法官發布全國性禁令,主筆多數意見書的大法官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指出去年的案件具侷限性,「(薩多馬友主筆的)反對意見書對行政命令的分析為時過早,因為出生公民權問題並未呈遞至本院。正因如此,我們對其分析是否正確不持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