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府法官:執法人員須持逮捕令才能抓無證移民
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法官霍維爾(Beryl Howell)2日深夜裁決,限制執法人員沒有逮捕令便可在華府緝捕無證移民的權力,並表示,惟有當局具充分理由認定此人有逃亡之虞,才能予以逮捕。
美聯社報導,霍威爾的裁決指出,執法人員基於民事罪逮捕移民時,通常需要持有行政逮捕令。
政治新聞網站Politico報導,霍維爾在長達88頁的裁決書中寫道,聯邦「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允許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某人,前提是執法人員有正當理由相信此人違法入境,且可能在被捕前逃亡。
霍維爾由前總統歐巴馬任命,此裁決源自移民權益團體9月提起的一宗訴訟,該案件指控當局8月於華盛頓特區實施「先逮捕、後訊問」的政策,而當時正值川普總統宣布華府進入「犯罪緊急狀態」之際。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和其他原告律師表示,聯邦官員經常在華盛頓特區的西語裔移民社區巡邏並設立檢查哨,隨意攔查與逮捕民眾。
原告提交宣誓聲明,指稱當局在未持逮捕令、亦未評估潛逃風險的情況下即逮捕民眾,並引用政府官員的公開聲明,稱這些聲明表明政府未依合理標準行事;政府律師否認政府允許前述逮捕政策。
霍威爾表示,原告「已充分證明被告存在違法政策和做法,即在缺乏合理情況下基於民事理由逮捕無證移民」。她說:「被告系統性地未採用合理標準,包括未能評估逃逸風險,直接違反」移民法與國土安全部的實施細則。
霍威爾的裁決與ACLU參與的另外兩宗聯邦訴訟類似,分別在科羅拉多州和加州。
此外,洛杉磯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弗林朋(Maame E. Frimpong)曾發布禁制令,禁止聯邦探員基於種族、語言、職業或洛杉磯地區住址而攔查民眾,但最高法院於9月撤銷該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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