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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拖斷海纜 台法院判中國籍船長賠6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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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58貨輪中籍王姓船長毀壞纜線罪一、二審均判刑3年確定,在監服刑,中華電信請求...
宏泰58貨輪中籍王姓船長毀壞纜線罪一、二審均判刑3年確定,在監服刑,中華電信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台南地院判他應賠償1822萬餘元。圖/本報系資料照

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58」貨船114年2月涉拖斷台澎第3海纜線,中國籍王姓船長遭判3年徒刑,中華電信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台南地院判賠1822萬2398元(新台幣,下同,約60.7萬美元),可上訴。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宏泰58」駛抵台南市北門區外海5浬處禁錨警戒區,王姓船長於114年2月22日晚上至25日凌晨間,指示船員將6節錨鍊及錨爪釋放下水,但錨爪未確實固定於海床上,任由貨船在海面上以Z字型徘徊,造成台澎第3海纜線完全斷裂,無法正常傳輸通訊信號。

判決指出,被告行為違反電信管理法刑事案件,已經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

中華電信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被告賠償海纜修繕船費用、戒護船費用、海纜及接續材料費用、料具搬運費用、駐海纜船人員費用、機房配合測試人員費用,以及委託辦理引水、拖船及船務代理費用合計1930萬4160元。

判決指出,其中「海纜及接續材料費用」118萬9938元為新品更換舊品,於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扣除折舊,纜線原於103年6月30日建設完成,至114年2月25日已使用超過10年,更換材料費用折舊後金額應為10萬8176元,加計其餘費用,賠償總金額為1822萬2398元。

「宏泰58」貨船114年2月下旬涉拖斷台澎第3海纜線,海巡署人員獲報駕駛船艇前往驅離貨船並要求起錨離開,貨船被帶回安平港,王姓船長遭羈押禁見,台南地檢署114年4月偵結起訴,另7名船員涉案證據不足不起訴,遣送出境。

王姓船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指示船員下錨,但否認毀壞纜線犯行,只是失職,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王姓船長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毀壞纜線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王姓船長已在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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