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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巡退休上校淪共諜 不滿退休俸被追回 上訴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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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前上校葉瑞璋被中國吸收當共諜,最高法院去年1月依國家安全法判葉8月徒刑定讞。葉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葉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
海巡署前上校葉瑞璋被中國吸收當共諜,最高法院去年1月依國家安全法判葉8月徒刑定讞。葉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葉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

台灣海巡署前上校葉瑞璋被中國吸收當共諜,提供兵力駐地報告表、海巡署務會報、南沙太平島工程計畫書等機密文件,並獲取報酬,最高法院去年1月依國家安全法判葉8月徒刑定讞。葉不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他犯罪而不給退休俸,還追討已領的513萬餘元(約17萬美元),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葉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源於前警備總部上尉情報官崔沂生2004年赴中國經商,卻成共諜,他引介前同事、退伍中校李慶賢發展組織,李再涉嫌遊說退伍上校葉瑞璋參加。葉原為海巡署上校科長,2008年11月10日退伍,他2014年7月至12月間返回海岸巡防總局,向該局拿取秘密文書,再透過他人轉交給「北京七辦」國安官員。3人辯稱提供的資料並非機密,已過時且動過手腳,但法院認為所有被洩漏資料皆是「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何況「海巡機關情報蒐集項目」後來還被核定為「國家機密」,3人先後判刑定讞。

陸軍司令部以葉瑞璋於領俸期間違犯國安法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認定葉喪失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並應繳回自實際犯罪時、2014年7月1日已支領的退休俸。葉提起訴願,國防部駁回,他改提起行政訴訟。

葉瑞璋主張雖然觸犯2013年8月21日修正的國安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但當時第5條之1僅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2條之1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並無2019年國安法第5條之2關於追繳或喪失請領退休給與權利的相關規定。葉認為在法無溯及既往的明文規定下,原處分以現行國安法剝奪他的退休金,違反憲法基本原則。

北高行認為葉瑞璋所犯的罪列於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內,屬國安法第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之罪,陸軍司令部核定葉自2024年1月17日刑事判決確定時喪失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並依據刑事判決認定他自2014年7月1日為實行犯罪的開始計算應追繳已支領的退除給與合法。

葉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維持北高行見解,全案確定。

退休金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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