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私房會員狼師9年偷拍30多人 上訴保證「永不再犯」仍判12年
台北市陳姓補習班老師是創意私房會員,他在寶特瓶、芳香劑裝設針孔,利用教職9年多偷拍30多名女學生、同事,台中檢警破獲創意私房循線逮到陳,台中地院一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55罪判他12年,陳上訴保證「永不再犯」求輕判,台中高分院二審仍判他12年,仍可上訴。
檢方查出,陳男(40歲)2015年起在台北市補習班老師任教,2019年到某國小當代課老師,利用學生、家長信任,多次在補習班教室、茶水間撫摸女童、少女胸部還用手機偷拍;陳還向女同事、女老師推銷電療儀器豐胸產品,並鼓吹直接在補習班倉庫內「試用」,卻在寶特瓶內架設針孔偷拍。
另外,陳擔任代課老師會約班上學生自費到宜蘭、台中旅遊,他卻提前在民宿廁所內架監視器竊錄,或回程刻意到他汐止區住處洗澡,多名女學生沐浴又遭到偷拍;9年來30多人受害,包括25名少女,陳還將性影像用AI合成傳到社群Telegram上群組分享。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陳利用教職接近被害人,濫用學生、同事及朋友信任,2014年起至2023年竊錄多人性影像,被害人數多、犯罪期間橫跨數年,竊錄數量甚多,考量他和3名被害人和解,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一共55罪判他12年。
陳不服上訴,表示就犯罪事實坦承,但爭執有無構成「性剝削」,並主張他犯後態度良好,深感悔悟並保證「永不再犯」,他被羈押前從事教師正當工作,並非以犯罪維生之人,還有母親、4歲女兒要扶養,已盡所能和部分被害人和解,有值得憐恕之處,請求依刑法第59條、57條減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陳對兒少偷拍,對方無法表達反對,實已剝奪其是否同意被拍的選擇自由,形同被迫而遭受偷拍性影像,構成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第3項之「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不採信其辯詞。
二審說,陳偷拍被害人眾多,造成其身心受創、心理陰霾,犯罪時間橫跨數年、檔案龐大,顯無可憫恕,不予減刑,且他還將偷拍影像上傳群組,並品頭論足、物化女性,惡性非輕,不宜輕縱,就部分撤銷、其餘駁回,仍判陳男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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