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生存手冊╱上班首日就累積 帶薪病假權益與舉報指南
紐約市受保護休假(Protected Time off)制度自2月擴大,但仍有受雇者在實際請假時,遇到主管不批、公司要證明、甚至懷疑雇主可否拖延發薪等爭議。
市長曼達尼(Zohran Mamdani)表示,「當你看到一家公司的員工幾乎沒有使用帶薪休假時,看到的其實是一群已被明示或暗示:只要動用這項權益,就會面臨後果的勞動者。」
據市消費者與勞工保護局(DCWP)規定,員工的受保護休假自2014年4月1日或到職首日開始累積,以較晚者為準;累積標準為每工作30小時累積1小時。多數員工每年依法可享有40或56小時帶薪受保護休假;另自受雇開始還享有32小時無薪受保護休假。
市府條文列明,此權益不是「做滿一年才有」,也不是「過了試用期才開始算」,而是上班第一天起就已被法律保護。這套制度可用於本人患病、就醫、看診、康復休養等。當局同時明言,員工在有帶薪與無薪受保護休假同時可用時,亦可搭配使用。
外界最常見的誤解之一,是以為主管或人資只要「不批准」,員工就不能請。事實上,法律設計並不是把這類休假當成由雇主自由裁量的福利,而是把它列為法定權利。市法條更指出,若雇主存在正式或非正式政策,實際上「不提供」或「拒絕允許使用」受保護休假,即構成違規。
換言之,只要員工是基於法律允許的理由用假,雇主不能單純因主管不願批准而拒絕。保護休假法規亦規定,只有當員工連續缺勤超過三個工作日時,雇主才可以要求合理的書面文件。同時,法律不允許雇主把「先交證明」變成門檻,雇主也不得強迫員工在返崗前提交文件,必須給員工自復工日起至少七天遞交。
發薪時間也有明確規定。市法規要求,帶薪受保護休假必須在員工使用該假後、下一個正常薪資周期開始後的發薪日支付。
若員工認為雇主不准請、拖延支付、非法要求文件、未提供書面政策,或以紀律、點數制度、報復手段阻止用假,均可向市勞工局投訴(www.nyc.gov/site/dca/workers/workersrights/file-workplace-complaint.page)。市府勞工權益頁面將「不給受保護休假」列為可申訴事項之一,而執法規則也把雇主「拒絕允許使用」列為可受罰違規行為。
對雇員而言,最重要的自保方式,是保留請假通知、主管回覆、公司手冊、發薪紀錄與任何要求文件的書面訊息,作為向勞工局申訴的依據。雇主若違反規定,市法律也設有相應處罰,包含行政處罰、民事罰款與補薪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