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警察開槍是否正當 須視整體情況而非事前幾秒
最高法院15日一致裁決,警察開槍是否正當須視「整體狀況」(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不是只憑開火前短短幾秒的「威脅瞬間」(moment of threat)。 華盛頓郵報分析,最高法院從嚴解讀警察正當防衛的標準,今後受害者將更容易針對警方開槍過當提告究責。
最高法院將「巴尼斯訴菲利克斯案」(Barnes v. Felix)發還下級法院更審,要求聯邦法院根據「整體狀況」的新角度檢視案情。
2016年4月,24歲德州男子巴尼斯(Ashtian Barnes)開著女友租來汽車,準備接女友女兒前往托兒所。巴尼斯不知道車牌有過路費未繳紀錄,在休士頓郊區被哈里斯郡(Harris County)警官菲利克斯(Roberto Felix Jr.)攔下。巴尼斯找不到駕照與行車執照,菲利克斯要求下車接受進一步盤查,巴尼斯則開車逃逸,被菲利克斯連開兩槍擊斃。
巴尼斯的母親珍妮斯‧巴尼斯(Janice Hughes Barnes)對警方提告,指控菲利克斯開槍過當,觸犯憲法第4修正案。
2024年,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一致裁定菲利克斯勝訴。法官指出,菲利克斯在「威脅瞬間」覺得面臨生命危險,因此對巴尼斯開槍。
自由派大法官凱根(Elena Kagan)執筆的主要意見書指出,法院判斷警察使用武力是否合理時,必須綜合考量所有相關情境,包括導致開火之前的事實與狀況。
全國12個聯邦巡迴法院當中,有4個法院曾經援引「威脅瞬間」標準裁定警察開槍是否過當,另外8個法院則採「整體狀況」做為分析根據。根據「威脅瞬間」原則,法官無須考慮警察開槍之前的狀況,即使開火之前發生事件導致情勢趨於緊張,也不必納入考量。
保守派大法官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在協同意見書中表示,改以「整體狀況」標準更審,菲利克斯依然可能勝訴。
卡瓦諾指出,案件重點屬於「常識」,駕駛人遇到交通臨檢時駕駛高速逃逸,對警察與周邊社區都造成重大危險。
另外三位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Clarence Thomas)、艾里托(Samuel Alito)以及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加入卡瓦諾的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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