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生存手冊╱駕駛閃大燈提醒 州交通法: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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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許多駕駛在紐約州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偶爾會遇到迎面而來的車輛突然閃一下大燈,儘管閃燈的原因很多,但通常都屬於「善意的提醒」;對於此類行為是否真的合法,據紐約州汽車與交通法(New York Vehicle and Traffic Law)表明,閃燈不屬於故意影響駕駛的刺眼燈光,故是合法行為,不會被警方攔截和罰款。
通常駕駛閃大燈的原因包括提醒別的駕駛車燈未開、自己準備超車、剛經過的區域有車禍發生、或是警車埋伏測速,提醒對方減速以避免收到交通罰單等。至於這種「駕駛之間的善意提醒」在紐約州是否合法,州汽車與交通法表示這些做法沒問題,包括提醒其他駕駛前方有警方測速也是合法的。
根據第375條交通法規,除摩托車外,任何在紐約州公共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所使用的前照燈,必須經州交通專員批准,或配備經其批准的透鏡或其他裝置,才可使用。所有此類前照燈、透鏡或其他裝置,必須依照批准證書中規定的要求進行安裝與調整,每個前照燈都必須牢固且穩定地安裝在機動車上,使其能夠被正確且方便地調整。
每一位駕駛人員都必須允許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檢查其車輛設備,並進行必要的測試,以確定是否符合本條款的相關規定;此外在規範車輛的設備如雨刷、喇叭與車燈方面,則指出車輛的前照燈應該要以不會對迎面而來的駕駛造成刺眼干擾的方式使用。
據悉,1994年紐約州上訴法院第二部門(Appellate Division, Second Department)曾裁定,短暫閃動的遠光燈並不等同於「刺眼燈光」;後來在2009年,上訴法院第四部門(Appellate Division, Fourth Department)也明確指出,閃燈並不違反紐約交通法律,警方也不能僅因駕駛閃大燈而攔車及開罰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