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加華男遊台駕車換道遇檢舉達人 2年多後收罰單
家住南加州陳姓華人,2023年8月首度赴台灣旅遊期間租車自駕,一路小心駕駛、自認行車平穩安全。未料時隔兩年半後,竟收到一封來自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的掛號信,內容為台灣開立的交通違規罰單,稱他在高速路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對突如其來的罰單,讓陳先生感到既錯愕又憤怒,直言是場「烏龍檢舉」。
根據罰單內容,違規行為發生於2023年8月2日,開單日期為同年的8月18日,罰單附有四張由民眾拍攝的連續照片,據此指稱陳姓駕駛變換車道時未打燈。然而陳先生詳細檢視照片後指出,畫面中明顯可見車輛的黃色方向燈亮起,顯示其確有打燈,並未違規。他質疑,警方未經查證即依檢舉開罰,顯失公允。
「當天是下雨天,我開車格外小心,方向燈絕對有打,照片就是證據,」陳先生說。他更指出,台灣部分地方政府仰賴民眾檢舉開罰,甚至設有獎金制度鼓勵舉報,導致社會上出現一批「檢舉達人」,濫用制度、頻繁拍照取證,已近職業化。許多駕駛稍有不慎便成為被害者,制度失衡令人憂心。
更讓他難以接受的是,從違規日至收到罰單,歷時竟長達兩年五個月。台灣主管機關於2025年12月18日發文追討,並由駐洛經文處於2026年1月底以掛號信寄達陳先生住處。他質疑,當局竟能為一張具爭議性的罰單動用跨國、跨部門行政資源,歷時逾兩年處理,「若對於詐騙、重大刑案也有這種效率與執行力,民眾才會真正感到安心。」
他也不禁反問,若當事人是外籍白人遊客,台灣政府是否會同樣處理?是否對華人更嚴苛對待?「我不是不願受罰,但至少也該合理、合法,不能冤枉好人,還花納稅人的錢來跨海寄送罰單。」
根據陳先生提供的罰單,他被判行駛高速路未依規定變化車道(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方向燈),處罰3000元台幣(約100美元)。
針對本案爭議,洛杉磯台北經文處表示,駐外館處辦理文書送達,係依中華民國法院或行政機關囑託辦理,性質屬行政協助,僅負責將文書轉交或寄遞給居住海外的當事人,並未對文件內容進行審查或表示立場。若受文人對罰單內容、處分依據或後續程序有疑義,應逕向原開單機關洽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陳先生認為台灣政府檢討現行檢舉制度,回歸執法本質,將行政資源真正用於打擊犯罪、服務民眾,而非在此類細瑣且具爭議性的罰單上耗費人力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