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來源、婚姻有效性 決定夫妻財產歸屬
在南加州華人社區,不少新移民夫婦在結婚後共同打拚購屋,但當一方將房產轉到另一方名下時,往往未意識到其背後的法律風險。看似出於信任與便利的「婚內財產轉讓(Interspousal Transfer)」,在離婚時卻可能讓一方失去對財產的控制與保障,並在財產分割爭議中處於極為被動的一方。
中西法律觀念 差異大
律師李紅指出,這類案件在新移民夫婦之間相當常見,反映中西法律觀念的差異,以及華人夫妻對信任與法律保障的不同理解。
她指出,在加州婚姻制度下,婚內財產轉讓往往是離婚糾紛的核心之一。不僅關係到夫妻間信任,也牽涉到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與個人財產(Separate Property)之間的界線。
根據加州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如果夫妻在婚前沒有簽訂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婚後任何一方透過勞動、專業技能、知識或時間所獲得的收入與財產,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離婚,這部分財產依法應對半分割。換句話說,名字不決定財產性質,資金來源才是關鍵。如果夫妻關係屬於有效婚姻,那麼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不代表該房產只屬於該一方,而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李紅表示,依據加州法律,婚後購置的財產通常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夫妻簽署Interspousal Transfer Deed,且文件文字載明將該不動產歸屬為某一方的個人財產(his or her sole and separate property),此舉在法律上通常構成婚內資產變更(Interspousal Transmutation)的有力證據。完成此轉名後,離婚時主張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的空間會大幅受限。除非能證明在轉讓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導,法院一般不會撤銷該轉名。
舉證欺詐 贈與或可撤銷
此外,若轉讓透過正式文件完成,例如Interspousal Transfer Deed,通常即可達到有效的婚內資產轉性。若僅以一般Quitclaim Deed辦理,仍須具備清楚而明確的書面聲明,表達將該不動產轉為對方之個人財產的意思,方可算轉讓成功。否則,僅有放棄權利的形式,不一定足以改變財產性質。若另一方能舉證在轉讓前即刻意隱瞞關鍵事實、存在欺詐意圖,或早有離婚計畫並與他人維持不當關係,則可能構成婚姻欺詐(Marital Fraud),可依法主張撤銷該贈與並尋求法律保障。
李紅強調,加州是「無過錯州」(No-Fault State),法院在處理離婚時並不追究誰是過錯方。即使一方外遇,也不影響財產分配。只要法院認定婚姻「無法挽回地破裂(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即可裁定離婚。這與中國法律最大的不同在於,中國仍會考慮過錯方責任,而加州僅依財產的法律屬性進行分配。
她還舉例,在華人新移民家庭中,有些夫婦在美國購房時,先生仍在中國工作,太太帶著孩子先行落腳。買屋過程中,房地產經紀人為簡化手續,常建議以太太「Single Woman」身分簽署購屋文件。表面上看,房契上只有太太的名字,但若購屋資金屬於婚後共同收入,法律上仍屬於共同財產。換句話說,房產登記名義並非最終判斷依據,法院會追溯資金來源與婚姻有效性來決定財產性質。
諮詢專業人士 保障權益
李紅提醒,夫妻之間進行房產轉名或其他財產變更時,務必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將文件內容與雙方意圖清楚記載,並保存完整書面紀錄與證據。Interspousal Transfer Deed裡的每一句話都至關重要,稍有不慎,可能導致離婚時失去本應屬於自己的權益。
她還強調:「婚姻中的信任應建立在透明與法律保障之上,而不是僅憑情感判斷。任何財產轉名或贈與,都應以清楚的書面聲明與專業法律意見為依據,這是避免日後爭議、保護雙方權益的最佳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