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簽字權」帳戶 須申報海外金融資產
美國實行全球徵稅,美國人在海外的資產和帳戶須如實申報,漏報、錯報就可能被罰甚至入獄。 會計師陳柏宇(Paul Chen)日前在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舉辦的講座上提醒華人,在申報海外金融資產時,切勿遺漏具有簽字權的帳戶。
「肥咖條款」是什麼?
「肥咖條款」或FATCA,全名為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它要求在美國境外持有金融資產總價值超過一定門檻的美國納稅人,須向國稅局進行申報,包括銀行存款、利息、股息、合夥企業股份、信託以及其他投資用途的金融 工具。納稅人每年須透過8938表格申報,與聯邦個人所得稅1040表格一同提交 。
「肥爸條款」是什麼?
「肥爸條款」或FBAR,全名為外國銀行帳戶報告,它要求美國人向美國財政部報告他們在海外擁有的金融帳戶信息,包括銀行帳戶、證券帳戶、退休帳戶等。 任何在美國境外持有金融帳戶總餘額超過一萬美元的美國公民、居民和實體,都須向美國財政部提交FinCEN Form 114表格進行申報。
FATCA和 FBAR申報有什麼不同?
FBAR要求美國公民、居民和實體報告他們在國外擁有的金融帳戶信息,以確保資金流動的透明度,防止逃稅和洗錢等不法活動。而FATCA是要求美國納稅人向國稅局報告其名下的金融資產信息,幫助國稅局追蹤納稅人的海外財務活動,防止逃稅行為。
在申報範圍上,需注意的是,FATCA要求報告直接擁有或在境外金融機構持有的特定金融資產。而FBAR要求報告的是自己擁有或具有簽字授權的境外金融帳戶。FBAR的主要焦點是外國金融帳戶本身,不僅僅是資產。 兩者的申報重點和要求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陳柏宇特別提醒,與FATCA不同的是,如果個人具有某個境外金融帳戶的簽字權,也須申報FBAR。這一點時常容易被忽視,許多公司業主和高管都可以通過行使簽字權,簽署非本人名下的海外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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