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賣400克金條出借14萬 要求按黃金現值還30萬…法院判了
男子賣掉400克金條後,將變現的14萬元(人民幣,下同)借給朋友,後因金價大漲,該男子起訴要求按金條現值30萬元償還,法院會支持嗎?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借貸數額應以實際交付為準,判令按現金借貸結算。
極目新聞引述判決報導,王某民與王某曾為朋友關係,亦存在雇傭往來。2022年至2024年間,雙方形成多筆債務。2022年,王某民借給王某現金10萬元,另有4萬元利息於2024年底轉為借款;2022年4月至5月,王某民再借給王某14萬元;此外,王某尚拖欠王某民工資9萬4000元,亦轉化為債務。2024年12月22日,雙方簽署借據,確認王某共向王某民借款現金37萬4000元,約定於2025年1月21日前還清。
2025年2月,王某又出具了一份欠據:「今有王某欠王某民建行金條400克(純度99.99%),共計四百克。」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存在合法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王某共計借款37萬4000元,扣除還款,還需償還5萬5000元。雙方約定了還款日期,王某逾期還款,需承擔逾期還款利息。一審法院判決,王某償還王某民借款本金5萬5000元及逾期利息,返還信用卡及還唄借款6萬6670元。
王某民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王某民辯稱,他出借的是建設銀行400克金條,而非金條變賣價款14萬元。他表示,當時兩人一同前往錦州百貨大樓出售金條,無論誰出售,均不影響出借金條事實的成立。他還主張,金條價格一直處於波動,屬於負擔較重的債務,應當優先履行。按照起訴之日的市場行情,將400克金條價值計算為30萬元,要求以此抵債。
王某辯稱,當時是賣了金條,賣了18萬多元,「但是借給我的不是金條,是現金,現金分了三次借給我,加一起是14萬。」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爭議焦點在於借貸標的是金條還是現金。根據雙方借據內容,明確載明為現金借款37萬4000元,其中包括金條出售後轉帳的14萬元,並未體現出借金條。且王某民並未將400克金條直接交付,而是在出售後分次轉帳,故應認定該14萬元系按當時金價折算,而非實際出借金條。
法院指出,民間借貸應以「實際交付」為認定標準。本案交付標的為貨幣而非黃金,依法屬現金借款。2025年10月,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