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匿名信抹黑同事 HR經理辯「罪不致開除」遭法院打臉
一HR經理因工作矛盾與同事結怨,竟假冒男同事妻子向另一名女同事的丈夫寄送匿名信,意圖捏造兩名同事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此事被公司知曉並查實後,男子被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開除。男子認為罪不致開除,上訴後,一二審法院均不予支持並駁回。
紅星新聞報導,2014年5月7日,人力資源經理丁某向公司採購經理毛某(女)的丈夫單某郵寄了一封匿名信,匿名信假借公司生產總監鄔某(男)妻子的名義,捏造兩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事實,並在信中對毛某使用了「狐貍精」、「不要臉」等侮辱性言辭。後鄔某得知此事後向公司總經理反映。
公司對此進行了調查,在向丁某出示監控錄像後,丁某承認郵寄匿名信的事實,並向鄔某、毛某兩人道歉。之後,公司希望丁某自行辭職,丁某表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願意主動辭職,希望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時間及補償,雙方未能達成協商。
5月30日,公司以丁某嚴重違反公司職業道德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丁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並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資、十年服務獎等,共計約30.32萬元(約4.2萬美元)。仲裁委不予支持。丁某不服,遂訴至原審法院。
報導指出,法院一審認為,丁某作為公司人力資源經理,理應模範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及公司規章制度,卻以郵寄匿名信的方式故意捏造事實,侮辱、詆毀公司其他員工。該行為不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也破壞公司經營管理秩序,嚴重違反勞動者應當遵守的基本職業道德及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據此在告知工會後解除與丁某的勞動合同,並無不當,符合法律規定。
丁某不服,再提起上訴,認為該錯誤行為屬員工手冊規定的輕微過失,不屬於處以開除的嚴重過失行為。
二審認為,丁某郵寄匿名信的事實不持異議,結合其事後向匿名信涉及的兩名員工道歉,應認定丁某事先知曉匿名信的內容及投遞信件後可能導致的後果。丁某關於其行為屬輕微過失的主張難以成立,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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