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出走30年不盡贍養義務 老人獨子喪失繼承權
高某軍是高某珍的獨生子,但其自從1992年離家出走後,30年再未回家探視父母,也從未通過其他方式與父母聯繫。高某珍夫婦先後過世,其叔叔聯絡他返鄉處理父親高某珍骨灰落葬事宜,高某軍回來了但不處理,而是急著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分領取父親名下部分銀行存款,被叔叔告上法院。法院認定高某軍30餘年來對高某珍沒有任何經濟供養或精神贍養,判決他喪失繼承權。
據人民日報報導,高某軍從1992年離家出走後,除1998年因補辦身分證回鄉外,其間再未回家探視和聯繫父母。高某珍在多年不知高某軍下落的情況下,於2021年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請。在該案的辦理及後續處理過程中,法院向高某軍披露了高某珍的身體狀況,並轉達了高某珍想與其見面的想法,但高某軍仍拒絕與高某珍聯繫。高某珍夫婦患病時,高某軍未照顧,去世時也未奔喪。
高某珍有高某栓等兄弟姐妹。高某珍住所地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明高某栓對高某珍夫妻盡了主要扶養義務。高某珍去世後,高某栓聯繫高某軍處理高某珍的骨灰落葬事宜,高某軍不予處理,卻以唯一法定繼承人的身分,領取高某珍名下部分銀行存款。
高某栓訴至法院,認為高某軍遺棄被繼承人高某珍,應喪失繼承權,高某珍的遺產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即本人繼承。高某軍辯稱高某珍經濟獨立、身體狀況良好,無需依賴他人生活,自己只是和父母聯繫少,不構成遺棄,應繼承高某珍的全部遺產。高某珍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出具聲明書表示放棄繼承高某珍的遺產。
法院認為,高某軍30餘年來對被繼承人沒有任何經濟供養或精神贍養。其間,被繼承人多次患病、做大手術,最需要高某軍接送、看護和照顧時,高某軍均未出現,亦未盡到生活照料義務。父母去世後,高某軍亦怠於對父母盡送終之責。身為人子,應感念父母的養育之恩,依法盡贍養義務,判決高某軍的行為已構成遺棄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