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人遭警逼簽千萬調解協議 又被羈押8個月 獲判國賠
「已收到法院二審判決,判決對方全額返還我當時被迫支付的1200萬元(人民幣,約169萬美元)。」河南鄭州商人陳嵩15日表示,他已收到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撤銷雙方所簽「調解協議」;「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返還陳嵩1200萬元等。此前8月19日,杞縣檢察院已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支付陳嵩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近18萬元。
大風新聞引述新黃河報導,因為一起「購銷合同」糾紛,陳嵩被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李某慶以其涉嫌詐騙罪為由,於2023年3月向河南開封杞縣公安局報案。同年4月,杞縣公安局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同年8月,李某慶再次報案。據陳嵩所說,此後在時任杞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大隊長唐某勝的「威脅」下,他被迫與李某慶簽下「調解協議」賠付對方1200萬元。而就在簽完該協議兩天後,杞縣公安局作出立案決定書,陳嵩於2024年4月3日被刑拘。後經杞縣檢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在案相關司法文書顯示,陳嵩一案經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陳嵩涉嫌詐騙罪、強迫交易罪移送杞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12月7日,杞縣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日,陳嵩從杞縣看守所被釋放,前後被羈押八個月之久。
據報導,陳嵩6月21日表示,針對自己被錯誤羈押八個多月一事,他已向杞縣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並於6月20日獲得杞縣檢察院受理。8月19日,杞縣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稱「對陳嵩作出逮捕決定後不起訴,應給予人身自由賠償金,並結合協商情況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賠禮道歉」,決定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11萬8880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9440元;對陳嵩賠禮道歉(口頭)。
報導指出,2024年12月19日,陳嵩就上述「調解協議」控告李某慶、唐某勝等人合同糾紛案經杞縣法院立案。2025年3月7日,杞縣法院一審判決上述「調解協議」無效及判決李某慶返還陳嵩765萬多元。判決書中,杞縣法院認為,李某慶與陳嵩所簽「購銷合同」於貨物當時的真實價格而言存在一定差價,為平衡雙方利益,化解矛盾,在扣減貨款差價後李某慶應返還陳嵩765萬多元。一審判決後,雙方不服皆提起上訴。
據報導,陳嵩本月15日表示,開封中院已於11月13日作出二審民事判決,判決撤銷杞縣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撤銷陳嵩與李某慶簽訂的「調解協議」;李某慶返還陳嵩1200萬元等。
判決書中,開封中院認為,唐某勝參與並主導李某慶與陳嵩等人之間的調解,以陳嵩構成刑事犯罪將被判刑為要挾,陳嵩簽訂調解協議時是在受到脅迫對將要被追究其刑事責任產生恐懼心理,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陳嵩起訴要求撤銷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案涉調解協議被撤銷後,李某慶因該調解協議取得的1200萬元應返還給陳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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