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老翁車禍住院 3個月後「自身因素」死亡 司機仍判刑
廣東一名95歲老翁車禍住院三個月去世,鑒定稱自身因素係主因;司機仍被判刑一年兩個月不斷申訴。目前該案已出現轉機,廣東省高院認為量刑明顯不當將再審。
大風新聞報導,闖禍司機梁某清今年60歲,家住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某小區。兒子梁先生說,父親是名貨車司機,事發時在幫林姓女車主開輕型廂式貨車。
梁先生表示,事發2023年2月21日下午4時30分左右,當時他父親為維修那輛輕型廂式貨車的打氧機前往附近輝源鋼箱廠,但該廠無法維修,父親便駕車離開,後來倒車時碰撞一名老翁。經診斷,老翁右足多發跖骨骨折、左側顴弓骨折、左側第5-7肋骨骨折、雙肺肺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等。
沒料到的是,同年5月22日晚11時左右,老翁突然出現心跳、呼吸停止,心電監護呈一直線。
病歷顯示,醫護人員立即予心臟按壓、靜推腎上腺素、阿托品等搶救治療,並與家屬電話溝通,「家屬不同意氣管插管等有創操作」,持續搶救後,老人一直未恢復自主心跳、呼吸,雙側瞳孔直徑散大到邊,對光反射均消失,大動脈搏動消失,「患者家屬放棄繼續搶救,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係呼吸心跳驟停。」
同年10月13日,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稱,自身因素是導致黃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損傷是次要因素。
2024年9月,黃老翁的兒子和女兒將梁某清和車主林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2025年2月25日,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一審宣判稱,保險公司總共賠償黃老翁子女60.2萬餘元(人民幣,下同,約8.48萬美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29.6535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
2024年9月29日,江城區檢察院指控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向江城區法院提起公訴,稱梁某清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同時還稱,梁某清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同年11月25日,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一審宣判稱,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梁某清不服,上訴至陽江市中級法院,該法院終審裁定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後來我們向陽江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也被駁回。」梁先生說,緊接著他們以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原因,保險公司已將賠償款賠付到位等為由,向廣東省高院提出申訴。
「鑒定表明自身因素是導致95歲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車禍損傷僅是次要因素。」梁先生質疑說,「對方家人還獲賠一筆錢,我父親為啥還被判一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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