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訂附例 特首有國安案件認定權 法院不可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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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8日突然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港府建議再就「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列明特首發出「證明書」將刑事案件定性國安案件的權力,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綜合香港01報導,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法院也不可推翻特首證明書,《香港國安法》第47條訂明,權力是賦予行政機關,所以亦對法院有約束力。
報導指出,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41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 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同時,如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在同一案件中就同一作為而被控犯或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則該項交替罪行亦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立法會7日應政府當局要求,並經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邵家輝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簡慧敏同意,兩個事務委員會將於9日午12時45分就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舉行聯席會議。
今年3月,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實施細則,賦權警務人員可取得手機等設備密碼,違者可囚1年。
另據明報報導,綜合官員議員發言及舉例,某人干犯某罪行如偷竊,而特首判定事涉國家安全,該案即屬國安案件,在調查、審訊及羈留過程也按國安案件規格處理,例如警方可申請延長羈押被捕人、採用指定法官審理。保安局長鄧炳強稱訂例有助講清法例含意,「不用在法庭內由法官再演繹法律」;律政司長林定國稱是為國安法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兩人均說無新增權力或罪行。
特首證明書本身對法庭有約束力,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說,特首有可能按機密資料判定與國安有關而發出證明書,而即使案件表面上無關國安,涉案被捕者也無從挑戰,也是行政機構權力不受覆核的危險。
附例主要是把特首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案件涉國安的權力寫得更清楚,並界定國安法與國安條例下如何判定相關罪行,減少執法與法律解讀上的爭議。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依香港國安法第47條,相關權力屬行政機關,因此特首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法院不能推翻該國安認定。 一旦案件被定為國安案件,調查、拘捕、審訊及羈留都會按國安案件規格辦理,例如可申請延長羈押及由指定法官審理;同案交替罪行也可能被納入國安範圍。精華 FA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