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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 控方860頁列勾結外力證據:國安法生效後續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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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18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圖為懲教署18日押送黎智英的車輛,前往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中新社)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18日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圖為懲教署18日押送黎智英的車輛,前往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中新社)

兩度延後,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18日在香港西九龍法院開始結案陳詞,控方指控在有國安法後,黎智英繼續勾結外國勢力,同時在國安法下毋須證明對象收到制裁請求,都已構成犯罪。控方的書面陳詞長達860頁,預計口頭陳詞需時2天。

黎智英身著白色風衣、戴黑框眼鏡,由4名懲教人員陪同下進入被告欄應訊。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稱,國安法29條所指勾結罪,為「請求外國」實施制裁,而非「請求某外國」實施制裁,認為提出有關請求時,毋須指明對象。制裁的目標不限於國家本身,必然包括官員等個體,因官員是管理國家的人,否則違背國安法立法目的。

控方陳詞中稱,按照國安法詮釋,提出制裁時不指明尋求對象,也算「尋求」的一種,又認為控方毋須證明該對象收到制裁請求。舉例若向美國總統川普尋求制裁,不代表要傳召對方作供證明,否則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

香港高等法院預計18日就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進行結案陳詞。圖...
香港高等法院預計18日就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進行結案陳詞。圖為黎智英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受訪時的資料照。(美聯社資料照片)

針對串謀罪,控方稱涉案勾結協議於國安法實施前訂立,在國安法通過後繼續存在,變成違法。周天行另提到,參與串謀的行為既可是主動,亦可是被動,控方毋須證明協議達成的時間和地點。

法官李運騰提出,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後是否繼續串謀協議,主要根據證據。控方指,刑事串謀協議與民事合約條例不同,串謀協議屬違法,當串謀協議形成,各方遵守則屬「串謀」。

香港新聞組/香港19日電

綜合大公報、明報報導,黎智英18日被帶入法庭後,有旁聽人士向他揮手,黎智英也揮手回應。對此,執業律師、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陳子遷批評,這樣「做騷」(作秀)的行為或已構成蔑視法庭。

有人向被告欄揮手時,遭保安員阻止,有人隨即問「邊個(誰)命令?」保安員說是法官。

當日開庭前,法庭保安以中文及英文向公眾人士宣讀:法官已下令,不論法官是否在場,或休庭期間,旁聽人士都要保持安靜,不得向與訟雙方發表意見、個人感受及祝福等,否則不得進入法庭。

對於黎智英當天向支持者揮手致意,陳子遷稱,在庭內或庭外大聲喧嘩、拍照、錄音等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都有可能犯下「蔑視法庭罪」。據過往案例,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港元(約255.7美元)及監禁兩個月。

黎智英 香港 川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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