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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濫用公屋 港府設上訴機制防「殺錯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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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港府提出多項措施打擊濫用公屋,包括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最高可罰款港幣50萬元(港幣,下同,約6.4萬美元)及監禁1年,爭取今年第二季內將條例提交立法會審議,目標7月通過條例。有立法會議員擔心措施「有殺錯無放過」,甚至導致「人心惶惶」。

大公報報導,有議員關注坊間的特殊個案,子女與父母不和自行買樓,隱瞞住公屋的父母,房署的上訴委員會會否酌情處理。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很多例子要用「常理人」的角度考慮,制度設有上訴委員會,過去一年成功上訴的個案達到14%,證明上訴機制有效。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3日開會討論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何永賢表示,嚴重濫用公屋個案主要針對將公屋變成生財工具的情況,如有人將公屋用作補習社等商業用途,將違反租約,房署可以發出遷出通知書。不過何永賢亦提到,明白新世代有很多在家工作者,或有在家自製小手作後到外面寄賣,指這些行為均非在公屋內用作店鋪用途,因此當局容許這些行為。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同樣擔心會「殺錯良民」,表示有公屋居民申請居屋並成功購買,但在搬入居屋和租住公屋之間的空窗期,被人指他有物業及濫用公屋。何永賢表示,如全家人申請購買居屋,並承諾上車後會交回公屋,當局會容許他們在原公屋住到居屋收樓為止。

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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