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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劏房租約亂 房東設霸王條款可斷水電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的劏房租管條例生效兩年,調查發現,只有半數受訪租戶按「條例」規定與業主訂立書面租約,另有一成租客與業主(房東)只有口頭租約,即便有書面合約,亦有業主訂下「不平等條款」,如欠租超過15天就要斷水斷電等。劏房組織團體建議港府修訂法例,要求業主嚴格遵從。

文匯報報導,劏房關注團體「劏房支援連線」上月訪問217名劏房租戶,昨日公布調查調查報告,只有一半受訪者(56.28%)有書面租約,另有8.37%為口頭租約,35.35%受訪者現時處於無約狀態,包括舊租約過期,但沒有續訂新租約等。

同時,有高達54.72%的業主沒有為租約打釐印;17%業主雖有打釐印,但未能全數支付釐印,亦屬違規。無釐印的租賃協議,難以作為法律依據為租客維權。

打釐印的意思為繳交租約印花稅。一般在簽署租約後,租約須於30天內遞交至稅務局的印花稅署加蓋釐印。成功打釐印後,業主和租客都會收到一份印花證明書,租約便會成為一份具法律效力,且受政府所認可。

調查發現,部分業主與租客定下「霸王條款」,例如欠租超過一定天數,就斷水斷電,業主有權將欠租租客物品清出;還有租客被收取垃圾費、管理費及其他雜費,上述條款均涉嫌違法。

此外,逾七成受訪劏房戶指,業主收取水電費時沒有出示單據,劏房戶表示,「平日用水量少,業主也一口價按月收費,即使安裝獨立水表也形同虛設,因為業主根本不願按用量收費」。

據報導,獨居於西灣河面積約65呎劏房的何女士表示,租住多年來業主始終沒有與她簽訂書面租約,租管條例生效前,她提出希望正式簽租約,業主亦不應允,直言「鍾意就住,不鍾意就搬」。何女士曾向差估署投訴,但未收到回音,令她感到求助無門。

戴先生在一間工廈劏房租住近7年,因工廈劏房本身已不合法,業主沒有與他簽訂正式租約,租金定價偏貴,且不向租客提供任何單據。

報導稱,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任何人非法剝奪租客或分租客對處所的占用即屬違法,最高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3年。房屋局長何永賢昨日表示,自劏房租管條例生效以來,已有104名劏房業主被定罪。

報導還說,「條例」保障劏房租戶「2+2」合共4年的租住權,隨著有關法例生效2年,劏房租戶亦陸續面臨與業主優先再續2年次租期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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