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總量、流向…中新規嚴控稀土 美媒:進一步收緊供應
中國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對稀土開採和稀土礦產品的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管理,要求稀土生產企業建立產品流向紀錄並於每月10日前上報,同時嚴令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辦法並明定,稀土主管部門人員若有玩忽職守等情況,嚴重將追究刑事責任。美媒解讀,這是中國再度加強對稀土管控,進一步收緊對這種關鍵礦產的供應控制。
文匯報報導,這項暫行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三部門聯合發布。其中明確,稀土生產企業由工信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確定,除確定的企業,其他組織、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
該辦法並要求稀土生產企業建立稀土產品流向紀錄制度,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度稀土產品流向信息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
稀土生產企業違反該辦法規定,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受到行政處罰的將核減下一年度總量控制指標。
該辦法同時指出,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
在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程序,「暫行辦法」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擬定年度總量控制指標,報國務院批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將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生產企業,並通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暫行辦法」已於7月28日生效。
近年來,中國持續在稀土的生產、出口、監管等環節完善相關政策;去年6月,國務院公布「稀土管理條例」,首次以行政立法形式規範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2025年4月宣布對釤、釓、鋱等7類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措施。5月由多部門部署開展打擊戰略礦產走私出口專項行動。
華爾街日報指出,中國發布的這項新規意味著這個全球最大的稀土供應國再次加強對稀土生產和交易的管控,從而進一步收緊對這種關鍵礦產的供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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