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偉向已故製片追討5700萬 遺囑執行人邱瓈寬判須償還
香港藝人曾志偉控已故製片、「寬姐」邱瓈寬恩師裴祥泉生前借款發行新片,卻未依約清償,提告請求裴的三名手足自遺產範圍連帶返還5700萬元(台幣,下同),一審判敗訴,二審改判勝訴,判決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曾追加遺囑執行人邱瓈寬為被告,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改判邱女給付全額,可上訴。
曾志偉主張與裴祥泉合作「大頭兵」等8部電影,裴約定將盈餘分配給他,並於1999年4月12日拿到收益後,簽借據、本票向他借用4000萬再發行新片,但是裴未清償;2003年3月18日再簽借據、本票換約,總計借款5700萬元;裴過世後,欠款至今未償還,三名手足是法定繼承人,因此提告請求還款。
裴的胞妹裴祥麟認為曾志偉主張子虛烏有;胞兄弟裴祥雲、裴祥風則認為,曾主張裴祥泉未清償債務卻持續拍片,不合社會生活經驗,且為何多年來不追討,待多年後才結算、簽本票,甚至在裴過世三年才提訴訟,請求不合理。
一審認為曾志偉未舉證雙方有成立消費借貸、盈餘分配關係,且曾於簽立借據的時點並未入境台灣,判決曾敗訴。二審認定兩人有委任關係,約明由裴代曾收款、負責處理後續的事務,認定裴未返還5700萬元,曾有權請求交付,而裴的全體繼承人都沒拋棄繼承,判手足應還款。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裴祥泉遺囑指定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與遺囑有關的遺產涉訟,訴訟實施權應歸屬於遺囑執行人,並以遺囑執行人為原告或被告,當事人才適格,廢棄、發回更審。
曾志偉於更一審追加邱瓈寬為被告,主張邱女應在遺產範圍內給付5700萬元;更一審根據證人證述、本票、借據等資料,認定裴祥泉確實有簽立借據和本票給曾,雙方存有委任契約,並確認金額無誤。
更一審認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執行必要行為的職務,且裴祥泉遺囑記載「在我離開之後,將我所有的動產及不動產都給…,要記得還給朱延平跟曾志偉…,讓邱瓈寬為遺囑執行人」,改判邱瓈寬應在遺產範圍內給付曾5700萬元。
另外,除曾志偉外,國片導演朱延平也提告請求還款3600萬元,一審判裴的三名手足應還款,二審則改判遺囑執行人邱瓈寬在遺產範圍內給付全額。
朱延平主張與裴祥泉合作拍攝「大頭兵」系列電影,裴向他借款3600萬元卻未清償,因此提告返還借款。一審根據借據、本票等卷證資料,認定借貸關係存在,判決三名手足應給付款項。案件上訴後,朱延平追加身為遺囑執行人的邱瓈寬為被告,二審依調查局鑑定筆跡,確認裴生前有借款,判邱瓈寬應於裴的遺產範圍內給付3600萬元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