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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購地案一審判七年八月 須帶個案手機定期拍照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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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被判刑七年八月,檢方聲請電子監控,台北地方法院27日開庭,裁定帶手機定期拍照報到。(記者余承翰/攝影)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被判刑七年八月,檢方聲請電子監控,台北地方法院27日開庭,裁定帶手機定期拍照報到。(記者余承翰/攝影)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內線交易紅火案,衍生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被判刑七年八月,檢方聲請電子監控。台北地方法院昨開庭,辜的辯護人主張辜無逃亡紀錄,建議以其他方案處理,法官裁定辜即起帶手機定期拍照報到。

以「個案手機」電子監控是刑事訴訟法的配套措施,手機搭配科技設備監控使用,提供被告線上報到及讓監控中心掌握被告定位資訊,以手機定期拍照,可讓監控中心掌握被告報到時間與地點,以防逃匿。

法院昨開調查庭,辜仲諒律師葉建廷說,宣判迄今隔14天沒有新事實發生,請法官審酌電子監控必要;2008年11月20日辜因紅火案返台接受偵查,即被限制出境,案件偵辦中辜出境15次均如期返國,一審時辜個別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獲准,紅火案一審判九年,未見法官對辜裁定加保。

葉說,紅火案二審時辜四次出國,宣判時刑度加重為九年八月,1億元保證金未往上加,紅火案更審,法官仍准予出境,辜十幾年來逾十次出國未逃亡,且家人在台北,限制出境足以擔保不會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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