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女師「女女戀」害丟工作 女大生判刑再賠百萬
黃姓女大生對學校趙姓女老師不滿,竟造謠趙女與兩名女同學發生女女戀,還有性行為,更向校方提出檢舉,趙女跟女同學分手導致同學很受傷;黃女行為導致趙女被學校解聘,失去國科會工作,法院一審將黃女判刑8月,民事部分,再判黃女要賠償100萬3110元(台幣,下同,約3.2萬美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雄市一所科技大學的黃姓女學生,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間,在校園內向同學稱「趙姓女老師與葉○○、方○○是女女戀,她們在一起」、「趙女與方○○在一起,她們有滾床單(暗指發生性行為)」、「趙女超邪教」、「跟老師很好的學生都是教徒」等。
黃女自擬1份「校園性別事件申請檢舉調查書」,文中記載「曾與葉同學通話過,葉同學跟我訴說她與趙老師有女女關係,當時葉同學說她因為這件事很受傷」等語,並於2024年12月24日提至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導致趙女接受性平調查。
台南地院一審審理時,黃女否認有向同學說過那些話,承認向校方提出檢舉,但確實是葉女表示跟趙姓女老師分手,很難過也很憂鬱,她沒有誹謗趙女的意思;辯護人則稱,黃女行為均與公共利益有關係,亦為可受公評之事,符合刑法不罰事由。
案經法院傳喚黃女3名學姐、學弟妹及葉女出庭作證,均證稱有聽到黃女在校園內說趙姓女老師的事,且黃女在講的時候說得很大聲,經過的人都聽得到;葉女更證稱她跟趙姓女老師只是一般的師生關係,從來沒有交往,也沒有向黃女提過失戀、分手等。
法院認定,黃女所說純屬子虛烏有虛構情事,明知不實卻執意在公共場合向在場的人傳述;其向性平會提出檢舉,貶損趙女人格及社會評價,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而損害趙女名譽誹謗故意甚明,去年11月依誹謗罪、散布文字誹謗罪分別判刑4月、6月,應執行8月徒刑。
趙姓女老師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指出其身為黃女任課講師,黃女僅因故對她不滿,就在校園具體指摘、傳述她與學生女女戀,其犯行嚴重侵害她名譽,致她遭學校解聘,亦失去國科會博士研究員工作,更因此失眠、體重驟減。
趙女主張,她因此必須至身心科併心理諮商治療,至今仍須服用相關藥物,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加上薪資損失,請求黃女賠償精神慰撫金502080元,薪資損失703110元,黃女應給付她120萬5190元。
法院民事庭審理時,黃女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書狀陳述或答辯,法院依據刑事判決及趙女所提出薪資明細表、鐘點費明細等,認定趙女主張為真實;黃女行為客觀上足以造成趙女在社會上評價受到相當貶抑,損害其社會形象,已達貶損社會上評價程度。
法院審酌,黃女為成年且智識健全的人,無端恣意為相關言論,考量雙方學經歷、經濟狀況等,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為適當,加上趙女收入減少703110元財產上損害,黃女應賠償100萬31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