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共用走道架監視器 鄰告侵害隱私 法院2原因駁回
基隆市林姓男子在某社區經營早餐店,於倉庫與許姓住戶房屋交界的橫梁柱裝監視器,許主張隱私權被侵害,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台幣,下同);林稱為防竊及避免亂丟垃圾才裝設。基隆地方法院認定,遠距拍攝走道並無隱密性,不致攝及房屋內活動狀態,駁回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在基隆一處社區向吳姓男子租屋經營早餐店,以自己房屋當倉庫,中間相隔住戶許姓男子房屋,三房屋緊鄰;林2023年10月在倉庫與許的房屋交界之橫梁柱裝監視器,全天24小時攝錄。
許提告主張,監視器角度及拍攝內容,攝錄範圍有他房屋後門外出入空間,這是他與訪客出入必經之處,須有社區大門鑰匙或由住戶帶領才能進出,非屬不特定人得任意出入的公共空間,為隱私保護的合理保護期待範圍;林、吳未經同意裝設監視器,透過影像取得他生活作息、進出後門人員等相關資訊,已侵害隱私權。
許表示,監視器造成他心理及生活產生極大壓力、身心俱疲、精神痛苦,請求林、吳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林稱,因倉庫及早餐店曾失竊,在共用走道上梁處裝監視器,目的是為辨識不明人士出入,並避免違規棄置垃圾,在於合理安全維護,而非針對許個人監控,拍攝範圍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已調整鏡頭;拍攝內容僅限出入動線的概括畫面,並無放大、追蹤、散布或公開揭露許個人資訊情形。
法官依現場環境及影像查證,發現走道連接社區的對外鏤空門扇大門,大門內經過走道的人或在社區大門外者,均得看見人員進出走道情形,並無隱密性可言。
法官認定,監視器攝錄範圍雖包含許房屋後門及門外出入空間,但許房屋後門占畫面範圍僅約1/5,且是遠距拍攝,而非直接照攝房屋後門,不致攝及房屋內活動狀態;林為防房屋遭侵入及避免違規棄置垃圾,維護居家安寧設監視器,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未不法侵害許隱私權,許求償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