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供詐團3帳戶涉洗錢 1原因無罪 挨批法匠式判決
盧姓女子涉將申辦三家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詐騙集團使用,檢方查出5名被害者陸續匯款進其中兩帳戶共22萬餘元(台幣,下同),依洗錢防制法起訴。台南地方法院開庭時,盧稱其中一帳戶提款卡已無法使用,法官認她僅構成提供兩帳戶,與洗錢防制法中「提供三個以上帳戶」要件不符,判無罪。
外界批評,為何是三個,不是兩個、四個或五個?法條雖未敘明,但依據社會通念,即便是親友也不見得會交付帳戶、密碼,何況無故將帳戶交付不熟悉之他人;台南地方法院的判決,採嚴格論罪標準,忽視盧女交付帳戶目的,法匠式判決不僅重傷「打詐國家隊」士氣,傷害的還有百姓對司法的觀感。
檢警調查,盧女去年8月4日下午3時許,在台南市某超商將所申辦永豐銀、聯邦銀、台北富邦三家帳戶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給詐團成員使用,並以LINE告知對方密碼,致使黃姓女子等5人同年月7日當天陸續匯款進入永豐銀、聯邦銀二帳戶,共22萬餘元,黃女等4人察覺有異後報警。
盧女否認涉犯洗錢防制法中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嫌,偵查、審理時均稱,台北富邦帳戶提款卡在她寄給對方之前就已經不能使用,帳戶案發前一年存入100元後,即無任何交易紀錄,所以未交付這個帳戶控制權給對方。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詐團若取得三個帳戶完整控制權,自應會一併使用台北富邦帳戶作為洗錢工具,以避免浪費好不容易得手人頭帳戶資料。經查黃女等被害人,分別轉匯至盧女聯邦銀、永豐銀帳戶內,詐團再提領轉出,並未使用台北富邦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顯見盧女所稱,並非全然無據。
合議庭審酌,盧女交付已不能使用的台北富邦帳戶提款卡,詐團成員僅單純持有無效帳戶提款卡,自然無法作為洗錢犯罪工具,無法認定她有將台北富邦帳戶控制權提供他人使用,而僅構成提供兩個帳戶,與洗錢防制法中提供三個以上帳戶要件不符,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