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孩當所有品」頻釀憾事 學者:三低女性風險偏高
台中陳姓女子涉嫌餵食八歲、三歲幼子不明藥物致死,輿論譁然,類似悲劇卻一再發生。過去新北地方法院在審理蘇姓女子殺死小姊弟的案子時,蘇女主張「孩子是她生的,有權利『帶走』」,國民法官庭批評這種想法「極為卑劣與自私」。專家表示,類似案件容易發生在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與社會連結「三低」女性,她們遇到難以解決的困難時,可能會有極端行為。
「父母殺幼子」事件近年頻傳。吳姓女子2014年離婚,獨自扶養一對兒女,依賴兄嫂救濟,但也不時與兄嫂起爭執。吳女2020年2月13日帶著七歲女兒和六歲兒子投宿汽車旅館,她想用枕頭悶死兒女,因孩子反抗沒得逞;15日她再次下藥迷昏兒女,拿童軍繩勒斃,再傳訊息給前夫稱要陪孩子一起走。
吳女稱七年都是她在撫養,24小時不論去哪兒都要帶著孩子,「沒有個人自由」。新北地院認為吳女的辯詞是在正當化犯行,殺人方式殘忍異常、行徑冷血,重判死刑。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時,吳女自稱每天都夢到孩子來撒嬌。二審考量吳女為病症所苦,犯後懊悔,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2022年駁回上訴定讞。
另一名蘇姓女子前年在汽車旅館拉K、飲酒,用枕頭悶殺六歲兒子、九歲女兒。蘇女聲稱子女是自己生的「所以有權殺死他們」,又認為自己手段並不凶殘。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為她雖是單親媽媽,但有朋友或父親、姊姊、弟弟、多個社福單位給予精神與金錢支援,竟僅因心情低落想自殺,無視孩子獨立的生命權,依兩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判她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駁回確定。
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監事郭麗安指出,類似行為並非單一事件,母親傷害年幼子女的案件,特別容易發生在經濟能力低、人生選項相對少的女性,遇到困難時,可能會做出「帶孩子一起走」、「讓孩子先走」等行為;現行性別教育停留在避免性侵害、懷孕,但婚前卻未接受情感教育、生育計畫與親職教育等。
台中維新醫院院長許景琦分析,類似案件加害者面臨經濟、情感等生活困境,想法負面、甚至憂鬱,陷入錯誤邏輯,預設小孩在自己離世後會受苦,想一併解決他們的痛苦,卻剝奪孩子生命、戕害兒童人權,應即時就醫,並尋求社會與政府資源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