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未交作業…教師罰抄課文走樓梯 1原因遭判國賠3萬
近年校園訴訟案件頻傳,具有律師高考資格、高中資深公民教師吳明潔為此出書,透過案例分析與法院判例,為第一線教師提供法律指引。他提醒,教師在輔導管教學生時,應留意處罰手段是否與教育目的相符,是否對學生造成過重影響,尤其要守住理智線,避免一念之差誤踩法律紅線。
吳明潔表示,教師已不再享有過去「天地君親師」的權威地位,如今被視為服務性職業,除了教學,還須面對學生、家長與社會的多重互動。若教師不熟悉法規,往往在管教、溝通或校務處理陷入法律困境。
吳明潔說,校園裡最常出現的法律紛爭就是體罰、不當管教、霸凌等違法處罰案件。其中體罰類型大致可分為四種,包括教師自行體罰、命令學生自己打自己、命令學生互打以及命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如半蹲、罰跪。
吳明潔說,判斷教師行為是否構成體罰,首先必須釐清目的究竟是「處罰」還是「輔導管教」,而判斷關鍵在於教師所採取的手段是否與教育目的相符,以及對學生造成的影響是否過重。
他舉例,一名國小導師因學生未量體溫、未交作業,要求罰抄課文並走樓梯,導致學生下課時間受限,進而提告求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導師所採取的手段與教育目的關聯性不足,屬於「處罰」而非「輔導管教」,雖未構成體罰,但仍屬不當管教,最終判決校方須支付學生國賠台幣3萬元(約980美元)。
吳明潔提到,像是學生未依要求收拾書包,直接把學生的東西丟掉、學生課堂中趴在桌上,逼迫學生道歉、公開指責學生作弊,要求學生到窗邊考試等,也均屬不當管教案例。
新北市北大國小教師陳民峰曾因以「恐龍家長」形容家長,被控告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但檢方認定其言論屬於公共事務中的合理評論,最後不起訴處分。他以個人經驗出發,強調教師需要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如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恐嚇罪的定義或霸凌的成立要件等,避免在面對指控時過度驚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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