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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與小三簽協議書「再犯賠120萬」又抓包法院僅判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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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女子抓包前夫與陳姓女子出入汽車旅館後,與陳女簽署協議書,若再犯就要賠償台幣120萬元,陳女答應後又再犯,法院僅判賠2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女子抓包前夫與陳姓女子出入汽車旅館後,與陳女簽署協議書,若再犯就要賠償台幣120萬元,陳女答應後又再犯,法院僅判賠2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黃姓女子抓包前夫與陳姓女子出入汽車旅館後,與陳女簽署協議書,若再犯就要賠償120萬元(台幣,下同,約4萬美元),陳女答應;結果黃女再次抓包二人,難過離婚,並提告要求陳女賠償。台南地院認定陳女必須依協議賠償,但兩人所訂的120萬元違約金額過高,判決酌減為20萬元(約6700美元)。

黃姓女子提起請求履行協議訴訟指出,她在2011年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陳姓女子卻與她丈夫暗中交往,多次進出汽車旅館,被她發現;去年8月雙方協議私下和解,陳女同意在她婚姻存續期間,不再與她丈夫有任何形式往來,若有違反願意賠償120萬元。

黃女表示,結果陳女罔顧約定,仍持續與丈夫保持聯繫,去年9月10日晚間被她朋友親眼目擊,並以手機錄下影片;她心痛不已,知道丈夫不可能再回歸家庭,10月便與丈夫離婚,然而陳女違反協議,應依照兩造約定,賠償給付120萬元。

陳姓女子主張,她在去年8月簽訂協議書後,就再也沒有與黃女前夫往來,黃女提出的影片捕風捉影,僅可見到一名男子開車經過道路,隨後一名女子下車,走向路邊機車,戴上安全帽;男女的面貌均模糊不清、難以辨識,不足以證明黃女主張,其要求依協議賠償,自屬無據。

法院勘驗黃女提出的影片,確認男子開車的車號,此輛車就是黃女前夫租借的車輛,黃女前夫出庭也承認影片中拍到的就是他,但辯稱當天沒有接任何人,影片中出現的女生太模糊、看不清楚,他認不出來是誰。黃女拍攝影片的友人則證稱,確實看到黃女前夫與陳姓女子。

法院再比對影片中女子走向的機車車號,由於影片是動態攝影,無法清楚辨識,但截圖出來的圖像,與陳女的機車車號高度相似,加上黃女友人證稱,確認就是陳女走向她的機車準備騎車,法院認定影片中的男子是黃女前夫,女子是陳姓女子。

法院指出,黃女前夫與陳女確實在去年9月10日晚間一起出現,且影片中可聽見關車門的聲音後,車輛方始前行,可證明車輛並非動態前行狀態,而是聽見關車門的聲音後才前進;陳女有極大可能性是從車輛中下車,然後走向其機車,與證人證述相符。

因此,黃女與陳女協議既已明確約定「婚姻關係存續間,乙方保證今後不再與甲方配偶保持任何形式的往來,如乙方與甲方配偶仍有任何形式的往來,甲方得請求120萬元賠償」,則陳女當時的接觸搭車行為,顯然已經違反協議書約定甚明,黃女請求賠償,自屬有據。

不過,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

法院認為,陳女賠償責任的發生,乃是違反契約所導致的效果,因此,該賠償本質上應屬違約金性質;然而,人格法益畢竟是一個權利主體身為一個人,至為核心的價值體系,本質上並非可以物質或金錢評價或代換。

法院表示,雖然在契約自由的框架下,一個自由人可以基於自由意志在契約中退讓或限制自己的人格法益,但基於自由主義思想及以之為根基而構成的當代憲法對於人格法益的保障意旨,司法仍不得不透過法律允許的機制予以適度檢視,以避免發生金錢評價人格的過度濫況等情。

法院審酌,黃女得請求給付違約金應酌減為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請求,則無理由;訴訟費用1萬2880元,由陳女負擔2147元,其餘由黃女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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