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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得利官司不妙 林益世聲請2法官迴避確定被駁回

林益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林益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收受爐渣業者6300萬元(約194萬美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更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實質影響力」說,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林益世聲請更二審法官迴避,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案件近期將再開庭。

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事後收下陳給的6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的行為與立委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徒刑。

二審認定林益世在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任內,對中鋼和中聯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職權干預營運政策、促成地勇公司爭取合約後收下賄款,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林12年徒刑,但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

更一審則以林向中鋼、中聯等民營企業高層請託、施壓,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也非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不算公務員收賄等罪的「職務上之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

林益世案衍生出民意代表「收錢喬事」是否屬於貪汙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最終採附加「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並將更一審判決撤銷發回。

更二審審理期間,林益世以最高法院判決及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

更二審合議庭由審判長吳淑惠、受命法官吳祚丞、陪席法官張明道組成,原定3月1日下午2點20分開庭,但林益世聲請法官迴避,取消庭期。

林益世聲請指出,吳祚丞在準備程序時,諭知目前合議庭沒有規劃聲請釋憲,僅能依大法庭見解審判,他認為勢必將嚴重侵害自己的訴訟利益,認為法官執行審判職務恐有偏頗之虞,聲請吳淑惠、吳祚丞迴避,希望在案件審理前,先釐清大法庭裁定法律見解有無違憲爭議,維護他的訴訟利益。

高院評議認為,不能以合議庭未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就認定法官有偏頗之虞,況且大法庭裁定是否有違憲疑慮,屬於林益世個人主觀想法,林益世未提出法官客觀上有何偏頗事證,只憑個人主觀臆測聲請迴避,沒有理由,裁定駁回;林益世提抗告,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國民黨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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