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獨留小三導生教室性侵 她忍辱18年檢舉指認特徵
台灣高雄某國小2017年爆出性醜聞,謝姓男導師遭檢舉於1999年性侵小三女學童,校方性平會決議將謝解聘,謝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後撤銷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更審,近日判決出爐,仍判謝敗訴。
判決指出,該校2017年接獲畢業女學生檢舉,指稱18年前謝男對她說出含性意味不當言語,甚至於教室性侵;該校獲報後,隨即召開性平會,組成3人調查小組,除詢問兩當事人事發經過,還訪談當年另4名學生,發現謝男對其他學生也有不當言語及肢體行為,經家長投訴後,謝曾自請離校。
性平會訪談受害女學生及謝,兩人不約而同能說出相同時空背景,如謝住家整修一事,並能繪出相同的教室配置圖,且事隔18年,女學生能清楚說出謝生殖器特徵,以及事發當天詳細經過。
女學生表示,謝男當時是她國小三年級的導師,不僅說出「當我的小老婆」、「我的小弟弟要碰妳的小妹妹」等不當言語,曾在她耳朵吹氣或突然靠近臉龐,甚至,於校慶預演日當天,留她一人獨處教室,原本謝在改考卷,突然喚她過去,正對性向她裸露下體,還露出詭異笑容,狼手伸進她私密處。
謝駁斥女學生的說法,當時他因1年多前車禍,腿部粉碎性骨折,僅能做輕微工作,若對女學生性侵,反容易遭推倒讓傷勢更加嚴重;況且,當時隔壁班留值日生,女學生大可向外求救,謝批女方不實指控。
為此,性平會諮詢醫療專家。「無論是否癒合,不會因為腳問題,影響手的活動!」醫師指出,因謝當時是坐在有輪子的椅子上,對裸露下體、將手伸入女方褲子內等行為,腳傷並無妨礙。
此外,遭遇突發狀況,每個人因生活背景不同,反應有個別差異;高高行認為,事發當時,女學生相較謝處於弱勢權力,因驚慌失措或畏懼謝教師身分,而為大聲呼叫,合情合理。況且,女學生當下見謝裸露,拿起勞作縫針想自保,謝才停止行為。
女學生陳述,事後謝曾親口對她說,「如果告訴家長,敢拆我的台,我就給你難看」,之後只要看到謝,女學生就逃躲遠處,由於,女學生因沒有標準管道可以申訴,而後向家長請求轉班,直至近期才用LINE向同學提起這件往事;而至於「拆台」說法,謝表示,這樣的話有可能說過。
最高法院判決發回更審,因原判決將公立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對教師解聘處分,定性為懲戒處分,論斷性侵害行為已屆滿10年懲處權行使期,構成違法。
高高行審酌,「行為不檢有損失道」為該校解聘謝師的理由,而解聘為學校終止聘約,尚非行政機關單方以高權做出行政處分,自不得另提起撤銷訴訟,對此,謝更審時變更訴訟聲明,改為確認聘任關係存在;高高行認定,該校解聘謝為合法,兩造已無聘任關係,駁回謝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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